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问题 | 违约行为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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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行为形态的概念及其分类(一)违约行为形态的概念违约行为形态,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二)违约行为形态的分类违约行为形态的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最早将违约形态分类的是罗马法。罗马法将违约形态分为完全不履行和迟延履行行两种,其中完全不履行又包括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况。 法国民法典将违约形态分为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类,不适当履行只是作为不履行的一种情况来对待。 德国民法典将违约形态分为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两种,后来德国学者史韬伯认为这一分类有缺陷,在实际中,有很多情况是当事人做出了履行行为,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为了弥补这一分类的缺陷,史韬伯提出了所谓“积极违约”的概念。“积极违约”是指债务人虽提出其应为的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将违约形态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三种,将积极违约规定为不完全履行的一种。 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形态的分类不同。英国合同法把违约形态首先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其中,实际违约又可以分为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两类。所谓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所谓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和附随条款。这二者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违反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违反担保的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现在,英国又形成了一种新的违约类型——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一种新的违约类型,称为“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即有别于“条件”与“担保”的条款。而在美国基本上采用了英国法的分类体系。只不过他们把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的合同称作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两种。 在我国合同法,在主要接受大陆法系的基本体系的情况下,又吸收了一些英美法系的制度。我国合同法首先把违约形态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大类。其中,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又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分为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和其他不完全履行。 其中,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满期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有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原因来看,既可能示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无论是那种不履行情形,债权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权人迟延履行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违约形态进行分类,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寻求良好的补救方式,更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司法裁判人员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而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从而确定合同是否可以被解除。此外,这对我国合同规则的完善和我国合同法内在体系的和谐性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对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国内学者习惯于将预期违约分成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然后再对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分别进行定义,如王利明教授认为“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而杨永清认为“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尽管两人对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存在些许差异,但笔者认为,其实这两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 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从该法的规定来看,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 (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1.明示毁约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毁约是自愿地、肯定的、并不附条件地提出毁约的表示。若作出毁约表示时附有条件的,其毁约的意图并不十分确定,则不构成预期违约。(2)毁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是表示履约的困难或不愿意履行。(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为根本违约。(4)明示毁约需无正当理由。(5)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2.默示毁约的构成条件:(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三)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果明示毁约或默示毁约业已成立,则受害方有以下的救济手段:(1)请求法律救济,可以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2)接受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3)固守合同效力,坚持对方履行。(4)采取自助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如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准备、签订代替合同等。 三、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实际违约有许多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以及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总得来说,实际违约大致可分成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一)实际违约的构成及界定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我国《合同法》判定是否构成实际违约的标准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也是从违约后果的严重性来判定是否构成实际违约的,这完全顺应结果主义判断标准的主流理论。事实上,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一致要求构成实际违约的违约行为,其违约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二)实际违约的后果1.完全不履行 在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况下,表明了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的解除时,则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可以直接赋予非违约方解除的权利。在采纳由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国法中,如果债务人明确宣告他将不履行合同,那么债权人可以不需要请求法院判决就解除合同。在德国法中,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债权人可以不要求作出通知或给予宽限期,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在一方完全不履行时,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完全正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受合同拘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当然,在考虑违约方拒绝履行其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还要考虑到其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应据此解除合同。 2.不完全履行 因为从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的角度,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大类。所以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因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另外,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2)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 在加害给付时,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是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或是人身上的损害的,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中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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