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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偿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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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抵充概述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

何宗债务的规则。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

未设定担保的;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等等。此时,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使哪宗债务消

灭,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结果,因此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此作了规定。

二、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可以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也可以是嗣

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亦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

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三、清偿抵充的类型

清偿抵充的类型可分为三种:

 1、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给付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抵充合同既可为明示,也可以为

默示;抵充合同订立的时间既可在给付时,也可以在给付前。

 2、指定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此种指定为形成权,应

于清偿时向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一经指定,清偿人不得撤销。

 3、法定抵充。清偿人不为指定或者未为指定时,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规定有抵充次序:

  其一,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尽先抵充。

  其二,均已届清偿期或者均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无担保或者担保最少者尽先抵充;担保相等者,以债务人因清偿

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

  其三,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

  我国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责的

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

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

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如债务人除原来本债务外,尚应支付利息及费用,而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则应依费用、利息、原

本债务的顺序抵充。在操作规则上,主张一定给付抵充一定债务的清偿者,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抵充债务已消灭。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数宗同种内容的债权,如债务人证明为履行目的已对债权人为给付,则债权人主张其抵充其他同

种债权的,应举证证明其他同种债权的存在。

四、债的清偿抵充与抵销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

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

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

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

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

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

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

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

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

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

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

息仍由债务人承担。

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

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

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

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 

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 

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

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

五、确定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

按照清偿抵充顺序的依据之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抵充顺序、指定抵充顺序和法定抵充顺序三种。一般来说,确定清

偿抵充顺序,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债务人指定其次,最后再依法定的原则。

(一)当事人约定抵充顺序

当事人对抵充顺序的约定,自属其权利自治范畴。对此类约定的判断,与一般契约的审查并无二致。因此,世界各

国家基本上均对当事人约定的抵充顺序予以尊重。如法国、日本民法及瑞士债法均规定,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对清偿

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债务人指定抵充顺序

在 当事人没有对清偿抵充顺序作出约定时,债务人或清偿人可以单方面指定其抵充顺序。由于清偿系债务人所提

出之行为,因此债务人当有权决定其给付的抵充对象。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所作之指定,可以拒绝受领。并且债

权人亦可就债务人未作之清偿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所以法国、日本及瑞士等国均规定债务人有权指定抵 充债务。必须

注意的是,债务人作抵充指定的时间,必须是在清偿提出之同时。事后再指定,债权人当有权拒绝。

在债务人不为抵充指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指定抵充顺序,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部分国

家如法国、瑞士等国法均认为,债权人有权指定抵充顺序。但是,与债务人指定抵充对象的时间相同,债权人指定抵

充对象的时间也必须在债务人提出清偿之时。但是,

(三)法定抵充顺序

在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既无约定亦无指定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顺序决定清偿抵充对象。

关 于抵充顺序,各国民法一般规定:(1)债务中有已届清偿期的,应优先抵充。(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

届清偿期,以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担保相同 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人获益相等者,以

先到期或应先到期的债务优先抵充。(3)获益及清偿期均相等的,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清偿人原则上可以自由指定抵充何宗债务,但德、日民法对此都设有一项限制,即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应先抵充费

用、次充利息、再次充原本。这项限制对法定抵充同样适用。

因此,法定顺序通常是:已届履行期的债务、担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如果上述

情况全部相同,则按比例抵充。

清偿抵充相关词条

  • 清偿受领权

    清偿受领权,即受领清偿利益的权利。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其受领后,始发生清偿效力,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债权人为债权的主体,享有清偿受领权。但债权人如受破产宣告,则不得受领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受领清偿。

  • 清偿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 债务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

  • 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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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2: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