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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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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继承的概念

涉外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及到外国而发生的继承。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主体涉外,即在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例如,中国公民继承非中国公民的遗产,或者非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公民的遗产,都属于涉外继承。

(二)客体涉外,即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有一项位于我国境外,就会产生涉外继承。

(三)法律事实涉外,即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被继承人死于国外、被继承人在外国订立遗嘱等。

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涉外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多个因素涉及外国,从而发生具有多项涉外因素的复杂的继承关系。

二、涉外继承的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各国多有不同的规定。鉴于涉外继承具有的涉外因素特点,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都是从国际私法的原则出发,援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基本规则是:中国公民继承在国外的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国的或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涉外继承的处理上,凡是中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如19809月我国与美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也有对涉外继承内容的规定。这些双边条约、协定为我们处理涉外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在实践中要注意,凡我国在条约中有保留的,则不能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

四、涉外继承的情形

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l)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五、管辖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1.特点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2.管辖。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4.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涉外继承相关词条

  • 涉外关系

    涉外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其中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比如中国人与外国人签订买卖合同,当事双方之间便存在涉外关系。

  • 涉外婚姻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 涉外遗嘱

    涉外遗嘱,就是指在遗嘱中,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居民、法人,或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国外。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其遗嘱继承的准据法也有所不同。我国对涉外遗嘱方式采取较宽松的立法态度,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涉外民事关系

    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 涉外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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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