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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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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的简介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对于准婚姻关系,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非法同居。

对于准婚姻关系,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非法同居。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就将其称之为非法同居。这种称谓具有比较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的嫌疑。而事实上,对于准婚姻关系并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而是现代社会生活未婚男女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行使。因此,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即准婚姻关系的称谓比较合适。

 

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为异性、未婚者

  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异性结合而共同生活,而不是同性同居,因此,准婚姻关系不是同性恋,与同性恋相区别;同时,同居的主体均须为未婚者,而不是一方或者双方为有配偶者,因此,准婚姻关系与姘居以及包二奶相区别。

2.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共同的生活,包括一男一女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生活表现为双方在共同的居所中生活,像夫妻那样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准婚姻关系绝对不是临时的同居,而是具有较为长期同居的目的,并且较为长期地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3.双方合意的内容不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切勿需法定公示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明确的合意,就是异性长期同居,而不建立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将这样的意思表示表达于外,就是对外明确表示双方不是夫妻,或者没有明确表明双方是夫妻。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则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有较长时间的约定。即使是对外表明双方的准婚姻关系,但也不是通过法定 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仅仅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外界知道而已,并非一定要公示。

4.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应当符合法定婚龄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均须符合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不能认为构成准婚姻关系,法律也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

准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

  准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就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理由是,未婚男女缔结的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又不是一般的同居或者姘居的其他非法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界定这样的性质大体上表明了法律的态度。这种立场,类似于物权法对占有的认识,就是事实状态,不发生权利,而法律又承认这种事实状态。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就使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再是同居者。第三,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我国亲属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准婚姻关系,不分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的不同,只要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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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