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版权
自由版权是相对于知识产权提出的。知识产权是知识垄断权;自由版权是知识开放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对象是显性知识,自由版权的主要对象是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创新结果,隐性知识是创新过程。
问题 | 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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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人我国的。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 二、著作权的特征与相关民事权利相比较,著作权表现出其独特性。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同为民事权利,著作权与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概括支配权,无法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因此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而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它的标的不是有形物,而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因而可以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而且其存在不能预定存续期间,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著作权则有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启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法律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限制,因此著作权的排他性是有限的。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这不仅表现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创作作品享有使用权和报酬权。同时在作品上享有名誉、声誉及其他无形人身权利;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它并不强调与有形物体的生产者具有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以下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在权利属性、保护条件与权利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而著作权则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在保护条件方面,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而著作权则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在权利取得方式上,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日本著作权法专家认为,广告上使用的具有创造性的口号、漫画中的人物作为商标时,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此 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随着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上述公约的缔结与施行,表现了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不断走向完善与深化,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因著作权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和妥协。 二是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陆续规定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的权利,邻接权人的利益也逐步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确认。 三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代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涵盖印刷作品与新技术带来的电子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反映了新技术革命给著作权法所带来的挑战,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斗争与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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