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问题 | 未婚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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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未婚同居的主要情形实践中,未婚同居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刚毕业不久的恋人,因事业并不稳定,且经济条件不成熟,选择未婚同居,待时机成熟后准备结婚。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内很多见,大城市尤其多;(二)男女双方准备结婚,但想在登记前磨合一段时间,也就是“试婚”;(三)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但达到婚龄后会登记结婚的;(四)男女双方或一方因家长反对结婚,但又不愿意分手;(五)老年人在老伴去世后结伴同居生活。 二、未婚同居的法律关系问题未婚同居关系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权关系等。未婚同居关系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不具有法律权益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仅受道德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但未婚同居下的男女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和负有一般的民事义务,故基于此而产生的一般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 (一)人身关系问题未婚同居关系存在人身关系,但因其在法律上既不合法但又不是非法,故是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 (二)财产关系问题1、同居协议的效力 未婚同居下的男女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和负有一般的民事义务,因此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事先签订未婚同居财产约定合同来维护权益,双方约定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或者不签未同居财产协议,但在重大财产归属上签订协议,如房产、车辆、投资收益分配等。双方订立的同居协议只要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一般都有效,就有法律效益。 2、赠与财产的效力 未婚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 在日常生活中给对方购买的衣服、手表、饰品、家居用品及出资旅游等情况,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同时一般情况下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且不存在法定的赠与人可以据此撤销赠与的情况(参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故男女双方无法撤销赠与。因此,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物品或支付相应对价。 3、不当得利的情形 未婚男女在结婚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以”彩礼“的形式向对方赠与房产、购买贵重物品等,后来缔结婚姻目的未达到时,女方便缺乏占有贵重物品的合法原因,应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三)子女抚养权关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未婚同居男女登记结婚后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致。与此同时,同居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势必影响到子女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权存在协议,则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从该约定。如果双反并没有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按《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来处理本案。 三、未婚同居的损害赔偿问题1、 侵权责任 在未婚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且其行为与致人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男女双方有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对方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男女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害赔偿 未婚同居期间发生更多的损害是男女双方均无过错,或有共同故意而由女方承担了不利后果。如女方多次堕胎,最后导致女方不能生育,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是否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原则上女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堕胎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其与不能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并且男方对女方不能生育的结果有过错也很难认定,故女方据此提出损害赔偿很使男方承当赔偿责任。 四、司法实践1、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是否有权主张青春损失费? 首先,青春不是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就会与时间一起“损失”。第二,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青春损失”的范围也不能确定。第三,男女双方共同度过青春,“青春损失”一说也并无事实依据。综上,故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予以支持。 2、是否有权继承未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死亡者的遗产? 如果在未婚同居的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对方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一般认为,由于没有登记结婚,故无法将对方认定为配偶,无法作为法定的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但是如果对方作为死者的财产受益人或是死者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人,则未婚同居关系的对方有权继承该死者的遗产。 未婚同居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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