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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聋哑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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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聋哑人犯罪的成因

(一)、自身原因

就社会现状来看,聋哑人普遍接受教育很少,致其文化程度低,一般为文盲或者小学文化。由于没有接受系统、先进的文化教育,聋哑人认知水平低,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法律意识也淡薄,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诱惑,就很容易误入歧途。

(二)、家庭原因

家庭对聋哑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聋哑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难以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和温暖。家庭对聋哑人也往往采取放任甚至漠视的态度,对其没有过高的要求。在此种家庭环境下,容易导致聋哑人随波逐流,放纵自我,甚至在与同为聋哑人的犯罪同伙相处时,相互之间更能产生信任和依赖。

(三)、社会原因

社会中聋哑人受到不平等对待,普遍受到群众的歧视,使得本来就脆弱的他们自卑心理更加严重。同时,聋哑人由于自身存在的生理障碍,在就业方面有着重重困难,聋哑人无法通过就业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最后,政府部门对聋哑人重视和关爱不够,没有为聋哑人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福利,聋哑人的生活极为困难。

(四)、司法原因

司法机关对聋哑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聋哑人犯罪案件相对于普通案件来说,办理起来比较困难,耗费的成本也较高,碍于这些原因,司法机关在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愿投入足够的精力,使得聋哑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非常困难,不能达到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更有甚者,司法机关为节约成本,在发现聋哑人犯罪的时候,或以罚代刑,或直接将其遣送回家,从而放纵了犯罪,任其流于社会,继续危害社会。

二、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

从近几年聋哑人犯罪案件看,聋哑人的家庭背景来看,绝大多数来自偏远的农村,生活环境较差,受教育程度低。

(二)、多为侵害公民财产型犯罪

从近几年聋哑人犯罪案件看,涉案聋哑人多是无业青年,家庭贫困,生活艰难,加上自身就业能力的限制,往往选择侵财型犯罪,如盗窃、抢夺等,以此获得财物,维持一时之生存。

(三)、作案方式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从近几年聋哑人犯罪案件看,新闻报道聋哑人犯罪多为犯罪团伙。这与聋哑人生理存在缺陷及心理脆弱有关,团伙作案更能产生信任和依赖,同时保证作案成功率。

(四)、作案被发现后,拒不承认,相互包庇,以沉默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对抗

由于其本身特点及团队感较强,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聋哑人大多数一直沉默,拒不供述。

三、聋哑人犯罪的预防

(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还比较滞后,尚不能满足聋哑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为此,我们应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聋哑教育现状,具体措施包括:广泛宣传,提高对特殊教育事业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各级各地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聋哑学校的教学规模和教育经费,提高聋哑学校的师资力量,为聋哑人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从而提高聋哑人的整体素质和法制意识。

(二)、家庭和社会多给予关爱

聋哑人是不幸的,尽管存在聋哑人犯罪的现象,但是就聋哑人这个整体来说,他们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特别关爱。聋哑人是社会的一份子,全社会应该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气,营造一个和谐相处的氛围,互相尊重、关心、帮助,让聋哑人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积极生活,勇敢走出封闭状态,融入社会的大家庭中。

(三)、加强生存技能培训

政府的民政、残联、工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聋哑人的管理中应当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对其个人生存和发展技能的培训,为其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自力更生,以更多合法的方式满足生活需要,从根本上预防聋哑人犯罪的发生。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虽对残疾人实行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但这对于残疾人来说远远不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基于残疾人的特殊性,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充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使他们远离犯罪。

(五)、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利用聋哑人进行犯罪的组织者、策化者、领导者更要严厉打击,以有效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

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本职,不能因为诉讼困难和司法成本问题而有所退缩。司法机关应坚决行使其职能,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克服重重困难,保证聋哑人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使实施犯罪的聋哑人接受应有的惩罚。这样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达到预防再次犯罪和预防其他聋哑人犯罪的目的。

四、聋哑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二)、处罚原则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五、聋哑人犯罪的司法实践

(一)、对付聋哑人犯罪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

  由于聋哑人的犯罪特点,导致聋哑人犯罪案件中,仅有少部分人被 抓,而被抓者之中又只有为数不多的人被处以刑罚,因此,具有劣迹的聋哑人仍逍遥法外,混迹于社会当中,经常与执法部门玩起“捉迷藏”的游戏。而且,不少聋哑人彼此间样貌近似,而每次被抓后又故意报上不同的身份情况,令执法人员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总体情况难以掌握,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管理了。

(二)、对聋哑人的认定缺乏必要的司法鉴定程序

  与精神病人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聋哑人并无规定须进行司法鉴定,仅凭办案人员的感觉或当事人说明来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聋哑人的特征、表现等与众不同,很难冒充。但由于聋哑人在法律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导致了一些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 甚至各方面均正常的人冒充成聋哑人,以钻法律的空子,司法实践中也已发现了此方面的例子,而是否有成功蒙混过关而受到轻判的犯罪分子就不得而知了。这在一 定程度上可说是一个法律漏洞,应尽可能予以堵塞,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对聋哑人不应一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对聋哑人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冠之以“可以”,意味着不是对所有聋哑人犯罪一律必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应否对聋哑人从宽处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虑,不能千篇一律地均予 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那些智力发育正常、犯罪性质严重、手段狡猾、情节恶劣或者教唆他人犯罪情节恶劣的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等则可以不从宽 处理。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无一例外地对聋哑人进行从宽处理,从而导致作案的聋哑人均能获得轻判,在关押一段不长的时间后就获得释放,重新回到社会后又继续实施犯罪。

(四)、聋哑人的综合素质普遍低下,受教育、惩罚后改过自新的并不多。

  聋哑人犯罪后被抓及被判刑后,由于监狱、看守所等条件的限制,只能与其他正常人犯一起关 押。而上述场所也很少专门配备懂手语的管教对聋哑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等感化工作,很难从根本上帮助他们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 规定,故聋哑人通过服刑后真正悔罪、决心痛改前非的并不多,而更多的是当他们回到社会后,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及难以自立,经常受到歧视,很多又自暴自弃, 重蹈覆辙。

六、聋哑人犯罪的司法对策

(一)、对聋哑人适用法律时要区别对待不应一律从宽处理

  总的原则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对聋哑人从宽处理。对曾受到良好教育、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与常人无异或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犯罪情节严重 的要与正常人一样判处应有的刑罚,以消除部分聋哑人企图利用自身的缺陷来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惩戒和震慑其他聋哑人的效果。

(二)、严惩操纵、教唆聋哑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活跃于一些大中城市的聋哑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鉴于幕后操纵者一般不亲自实施犯罪,故即使抓获其手下的聋哑人,整个组织甚至集团并无受到大的影响,犯罪仍然继续,甚至于变本加厉。因此,除了加大力度去抓捕作案 的聋哑人外,还应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手段配合侦查,如特情、卧底、跟踪、窃听等,力求深挖犯罪源头。而当一旦抓获了首要分子、主犯,就应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不让其有任何可乘之机。

(三)、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资料

  鉴于绝大部分聋哑人拒不交代真实的身份情况,回归社会后又难于控制,故聋哑人即使在事后被发现有犯罪嫌疑,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其予以制裁。虽 然目前有关司法部门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一般也进行拍照及制作指纹卡,但由于聋哑人的流动性大、提供的基本情况又多为虚假,故难于比对和确认。为增强资料 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聋哑人犯罪,应将抓获的聋哑人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指纹输入电脑,以便于办案。这种做法可考虑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大中城市 尝试,继而逐渐在全国推广,实行全国联网,从而让犯罪的聋哑人再也没有机会蒙混过关。

(四)、设立专门场所进行帮教,创造就业机会让聋哑人自食其力

  针对聋哑人的自身特点,可设立相应的劳教、劳改场所并委派一些懂手语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教育说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进行疗 治,同时还可以由专门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帮他们摆脱心理的阴影,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此外,还可以根据各人的能力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让他们 自食其力,恢复自信心,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真正地融入社会。

(五)、号召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聋哑人

  聋哑人因自身的残疾而不能与正常人作正常的沟通和交往,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周围人的冷眼和歧视,其自信心受到打击后就容易产 生报复、仇视等心理,这不利于其成长、工作和生活。因此,我们在对聋哑人予以同情、关心的同时,还应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其感到人间的温暖,重新树 立起生活的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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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