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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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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组织犯罪的原因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有组织犯罪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着国家的统治秩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经济因素

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形成有组织犯罪的经济依托,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出发点与归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财物实行严密的静态控制,有组织犯罪难以生成,黑社会并没有生存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空间;而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为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条件,地下经济和非法需求使有组织犯罪得以发展。

(二)地区因素

大部分的有组织犯罪发生于都市,尤其是都市愈大有组织犯罪存在的可能性随之愈大,这是由于大都市不仅提供了较多的犯罪机会,而且其地理环境亦特别利于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在大都市多有居住条件较差的贫民区而此为警力所不及的地区,所以致使有组织犯罪乘虚而入。贫民区居住者之间纠纷颇多,而其演变为互相侵害,然而虽然受害,受害人都不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此使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得以介入民间的纠纷或侵害事件,籍以扩展其民间势力。因此,都市贫民区实系培养有组织犯罪的温床。

(三)权力因素

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继续存在,实与政府的官纪废弛有关。这体现在对有组织犯罪不予取缔,亦或虽曾取缔但其取缔不力,并未予以彻底消灭。其原因是政府与有组织犯罪同流合污或者缺乏与之对抗的勇气。表现之一就是碍于情面、税收、赞助及对黑恶势力的行为置若罔闻,同时消极腐败现象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保护伞。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没有来自社会公共权力的庇护则一天都不能生存。

(四)外来因素

境外势力尤其是港澳台黑社会势力多数披着“合法经济组织”的外衣,趁改革开放之际向境内渗透,促使内地有组织犯罪的“黑化”过程。同时,过境贩毒与联手走私等,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巨额利润,还以“分支机构”作掩护,其渗透方式主要有三种:1.入境联手从事各种犯罪活动。2.把大陆当作避难所。3.以投资为名而立足,然后发展组织,培植黑恶势力。

二、有组织犯罪的形态

(一)团伙犯罪、结伙犯罪

结伙犯罪是在一般共同犯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犯罪,通常是实行一次到数次犯罪就散伙。团伙犯罪是一种有核心成员或骨干分子,无固定成员,由一定区域内的自愿结合的具有反社会倾向或越轨行为的人共同组成的落后小群体,尽管有可能多次作案,但实施具体犯罪的成员往往是临时纠合而成,犯罪目的一旦达到即自行解散。

(二)有组织犯罪的中级形态

1、集团犯罪。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某一种或数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犯人数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其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或比较固定。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③有明显的首要份子。④有明确的犯罪目的。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黑社会势力。黑社会势力又称黑恶势力,它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其主要特征有①有一定的势力范围。②犯罪职业化,较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③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稳定。④反社会性强,作恶多端、残害群众。⑤有一定经济实力。⑥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保护。

3、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指某些集团犯罪已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在集团犯罪之上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

(三)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

黑社会犯罪是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而一致行动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的,有组织结构的暴力性集团,所实施的危害的社会行为,其特征为:1.有一定结构组织。2.有组织的暴力。3.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5.确立排它性的势力范围。

三、有组织犯罪的类型

有组织犯罪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按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按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按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按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按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按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组织犯罪。

四、有组织犯罪的认定

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加以进行,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1、组织要素,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为此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3、犯罪目的要素,共同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

五、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代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从总体上说是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的黑社会势力。当前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虽然还未具有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作案的比例明显增大,“武装化”程度增强,作案手段更加凶残,趋于职业化、智能化、现代化,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此次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团伙会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预备队,或者说是其初始阶段,如果不严厉打击,综合治理工作跟不上,中国将会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犯罪是很有可能的。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六、有组织犯罪的预防

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可行途径有以下几点:1、加强社区建设是预防有组织犯罪关键,要加强社区各单位的自身建设,构建单位内部防范机制,加强社区重点人物和重点人群 和重点单位的监控,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社会的管理机制,加强社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2、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着重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特殊立法工作;3、惩治腐败、铲除有组织犯罪的政治保护伞,加强反黑社会组织机构建设。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建立强有力的反腐蚀机构,加强外部扼制,建立和健全政府机构司法执法等主要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反腐蚀举报和证人保护制度等;4、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如加强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情报交流、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助、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在刑事制裁的执行方面的国际合作等。

有组织犯罪相关词条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或者参黑社会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为了其他目的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组织犯罪是指一些组织通过采取各种犯罪手段,结合犯罪行为者的能力,实施犯罪活动,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那些由一定数量的犯罪分子组成,以非法的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主要包括毒品贩运、走私、司法腐败、贩卖人口、赌博、抢劫抢夺等。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 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八条新修订的。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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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