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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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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内涵

1.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两种,其中该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就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对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含义,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但“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应包括故意杀人,或者只应当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而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实体处理的不一致,有损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 “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在内。理由是:第一,我国刑法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其内涵就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其外延包括对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自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于采取暴力手段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也应当包括在“抢劫致人死亡”之中。只不过抢劫罪基本构成中的暴力与加重构成中的暴力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即基本构成中的暴力手段仅限于轻伤害,而加重构成中才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

3.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见,准确认定抢劫罪中“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量刑,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抢劫罪中“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

二、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
将“抢劫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致人死亡的结果)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致人死亡。
1.理由如下:首先,法律之所以将“抢 劫致人死亡”规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际上是强调对于因抢劫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好,还是故意致人死亡也好,都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量刑;无须将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从而进行数罪并罚。
2.其次,抢劫致人死亡,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构成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当然解释,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比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更严重的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当然也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对其应该按照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量刑处罚。
3.再次,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这符合抢劫罪中“暴力”要求,行为人为了抢劫到财物,而故意杀害他人的,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的,这符合抢劫罪中的“暴力”要求;如果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则明显违背“暴力”中本来含有的杀害意思。
4.最后,对于“抢劫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刑罚,其中“无期徒刑和死刑”能够有效惩罚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故意杀害他人的,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能够满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利目的的实现。
因此,在“抢劫致人死亡”情形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其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抢劫时过失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抢劫时故意致人死亡。

三、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要认定行为人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要解决被害人发生死亡的时间问题,即行为人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抢劫行为结束之后,致人死亡的行为?
对于抢劫手段行为已经结束后,为了逃避抓捕等,行为人又实施其他行为致人死亡的,不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情形。原因在于“抢劫致人死亡”情形,仅仅适用于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的“暴力”等手段行为致人死亡,不包括抢劫罪中手段行为已经结束后“致人死亡”情形。对于抢劫行为实施后,又实施“暴力”等手段行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行为人另起犯意,重新定罪,二者应该数罪并罚。所以,笔者认为,行为人“抢劫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仅限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手段行为,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包括抢劫手段行为结束之后的另起犯意的其它致人死亡行为。
“致人死亡”的结果仅限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如果要求行为人对其抢劫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看行为人的抢劫手段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死亡结果,是由于介入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抢劫造成被害人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发生火灾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是由于抢劫手段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行为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其适用“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刑判处刑罚。

 应当指出的是,“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并不意味着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认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该批复的精神,作为“抢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而当场实施并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两种情形。因此,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最终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还是按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必须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行为手段上,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且行为人采取前述行为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制服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使行为人达到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制服了被害人并可以顺利取得财物,但其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贪财以外的其他动机故意杀人,之后方临时起意占有死者财物的,对其行为则不应按抢劫罪定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

“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抢劫行为的对象(财物的占有者),刑法学界存在严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中 ‘人’的范围是指抢劫犯(包括其同伙)以外的其他人,而不包括抢劫犯白身。因为抢劫罪保护的法益是抢劫犯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不包括抢劫犯及其同伙。或者认为“本罪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或者与被害人有一定关系的人,不适用于抢劫犯同伙相杀等情形。”但也有学者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仅限于抢劫行为的对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62条第4款明确规定“抢劫致人健康严重损害 (类似于我国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人”仅限于被害人(财物的占有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包括抢劫犯罪中的同案犯,因为行为人对于同案犯的死亡事实是没有独立犯意的,甚至是没有预见可能性的,如果单独评价,不仅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而且也不符合罪数评价的理论,使被告人的行为陷入要数罪并罚,又不能数罪并罚的矛盾措施。因此,应将“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应包括同案犯。”或者认为“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不以财物被抢劫的被害人为限,只要是行为人抢劫时实施的暴力、胁迫等不法行为,导致任何人死亡的,均包括在内。
在笔者看来,只要是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致人死亡的,不论抢劫者是否是抢劫行为的对象,都应以“抢劫致人死亡”情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将抢劫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是因为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还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至于“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的对象,还是抢劫的同案犯或者他人,这对于衡量行为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本质上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例如,张某和土某商量,抢劫晚上下班回家单身女性李某,结果在抢劫过程中,由于李某强烈反抗,而使张某和土某无法抢到财物,张某为了让李某停止反抗,就拿刀刺李某,李某躲过去,结果张某把李某后面的土某给刺死。这和张某将第三人刺死,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区别,都严重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对此,应以“抢劫致人死亡”情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其抢劫的手段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都符合“抢劫致人死亡”情形。

五、抢劫致人死亡的罪数问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在一个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则处一罪;而行为人在数个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就是数罪。而对于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情形:

1、为劫取他人财物事先预谋杀害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为目的,以杀害被害人为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虽然行为人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但故意杀人是其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手段。这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方面,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2、在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杀害被害人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完全属于临时起意,其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能够顺利劫取财物,使抢劫行为完成。行为人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不能独立于抢劫的故意之外,和第一种情形一样,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其实施抢劫的手段,因此,同样应以抢劫罪论处。

3、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完全独立于抢劫罪的故意,属于另起犯意。在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后,行为人担心事情败露而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其主观上已不再是为了实施抢劫,而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引言案例中甲杀害乙丙丁的行为均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而甲在杀害丁后将其财物拿走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因为此处应属于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另起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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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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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8: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