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Q诉讼大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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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3Q诉讼大战事件概述360腾讯互诉案是指2010年中国两间大型软件公司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乃至上诉法院事件。 2010年9月,奇虎针对腾讯QQ先后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和360扣扣保镖,并称其可以保护QQ用户的隐私和网络安全。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不能运行QQ软件。事件同时牵涉到其他奇虎软件与同类软件的纷争,如360安全浏览器与傲游浏览器和搜狗浏览器之间、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与多家杀毒软件之间的纷争。为此,金山、傲游、可牛、百度等软件公司11月5日联合召开发布会,抵制奇虎360并宣布将不兼容360系列软件。之后政府介入此次争斗事件,责令腾讯停止不兼容行为、奇虎召回360扣扣保镖。11月21日腾讯与奇虎两家公司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对网民的致歉信,也正式结束了此次纠纷事件。(详见主题:奇虎360与腾讯纷争) 2011年9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胜诉,及此后的2012年4月18日,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该案件也将成为3Q大战之后,首次对该事件的法律审判,也是广东省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对整个业界来说,其示范意义非常,对国内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推进也极具法律借鉴价值。由此腾讯与360双方进入了互诉阶段。 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腾讯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2010年11月,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腾讯称,今年9月27日,该公司发现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及其相关软件(简称“360隐私保护器”),该“保护器”监测了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并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窥视”用户的隐私,给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腾讯指责上述三公司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等方式,称“QQ窥探用户隐私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隐私”、“QQ正偷窥您的隐私”、“请慎重选择QQ”,诋毁腾讯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要求上述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上述三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360.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上述三公司连带赔偿腾讯400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2011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2012年4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腾讯公司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腾讯公司宣布,腾讯不仅要求停止开发、传播“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更要求360赔偿经济损失1.25亿元人民币,同时连续三个月在其网站(360.cn,360.com)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等网站、《法制日报》等报纸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双方观点
审判结果2013年4月25日消息,今日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并宣判,判决被告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腾讯公司要求赔偿的1.25亿人民币经济损失缺乏足够依据。奇虎公司被判向腾讯赔偿500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和其它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刊登赔礼道歉。 判决如下: 1、奇虎公司被要求赔偿500万元; 2、奇虎公司要连续15日在其网站首页上和其它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刊登赔礼道歉; 3、驳回腾讯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4、666,800元的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负担166,800元,奇虎公司承担50万元。 腾讯诉360案今日宣判:360被判赔500万元并道歉 三、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2012年4月18日,360在广东省高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称腾讯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索赔1.5亿多元人民币。 360的诉讼理由奇虎360在起诉书中列举了该案件的三个诉讼理由: 1、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 2、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 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庭审看点
宣判结果2013年3月28日上午消息,奇虎360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790680元由360方面承担。 法院观点广东省高院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是全球性市场,充分竞争,360对市场的定义过于狭窄。腾讯并未处绝对主导地位,而且也未加以滥用,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不支持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360主张腾讯在中国的即时通讯市场有支配地位,但广东省高法院认为,即便在这一市场,虽然腾讯的市场份额超过50%,但也不能认定在这个市场有支配地位。 终审2013年11月26日上午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于今日上午九点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360方面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广东高院此前的判决,要求判令腾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 360方诉讼理由360律师主张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如果达到了二分之一可以推动经营确定市场地位。360称一审认定显示,包含非综合性产品的使用时间,2009年到2011年,被上述人在中国大陆同一产品市场份额一直在88%到90%之间。 360方面强调,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观点,认为相关产品包括及时通讯、微博和社交网站,腾讯QQ的市场份额也接近80%。 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争议焦点(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三,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第四,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第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第九,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第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即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将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第三,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第四,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而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终审判决2014年2月24日下午消息,针对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二审终审宣判:驳回奇虎360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认定: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腾讯开发QQ取得相关收入,这种免费平台和广告相结合的模式,是互联网惯常的经营方式。360也采取这一模式。这种模式不违反规定,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二,360声称QQ保镖阻止QQ软件查看隐私,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下,360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难以认定为客观结果。这种评论已经超过正常的评论范畴,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三、360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QQ引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然后替换相关服务。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户群,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四、360自认为行为是创新和竞争的体现,互联网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不等于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保障。360以技术创新为名,对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难以认定这种行为符合创新精神。 五、关于一审赔偿是否合理。360对腾讯造成的事实清楚,应该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360给腾讯造成的收入影响,具有明显的主管意图,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赔偿数额定为500万元,没有不当。 四、“3Q大战”进程回顾
2012年9月18日,腾讯公司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本次诉讼原告方索赔金额高达1.25亿元,本案未当庭宣判。
五、中国互联网竞争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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