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问题 | 小额速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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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小额速裁案件的特点小额速裁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同意后,适用“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的一种审判方式。适用小额速裁应遵循繁简分流原则,自愿、合法原则,灵活、快捷、高效、便民原则。 小额速裁适用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简单明了。争议不大,案件承办的难度不大,适用法律也容易把握,基层法院的法官具备正确审理这类案件的能力和条件,能够保证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从我省试点工作来看,小额案件大多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少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均已顺利执行,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从这个层面来说,小额速裁可以做到一审终审,同时审判实践中亦应尽量做到一审终审。 二、小额速裁案件的对象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应从其受案标的金额及种类上进行确定。就小额速裁的受案标的金额来说,云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若适用小额速裁的标的金额规定过低,则容易造成对受案数量的限制,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从试点工作中当事人的反应来看,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就小额速裁的受案标的种类来说,小额速裁是一种专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制订的审理方式,它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等争议点比较明确,证据比较清楚的案件,审理的范围通常限定为债务纠纷、房屋租赁、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除此之外的如确认、变更之诉则不宜适用小额速裁。从试点工作来看,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不应适用的除外:(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劳务、委托、运输合同案件;(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三)责任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六)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其他给付之诉案件。 为确保小额案件的审理能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高度统一,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根据审判实践,下列案件不应适用小额速裁进行审理:(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无法送达的案件; (二)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三)需要委托鉴定、评估、检测的案件;(四)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三、关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小额速裁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小额速裁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程序性安排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四、小额速裁案件的结案时间小额速裁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审理方式,且比简易程序更为灵活、快捷,其审理方式应始终体现诉讼效率的价值,要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最便捷的方式为民司法。 审理时限方面,小额速裁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为当事人指定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应当即日开庭审理。在审限上,适用小额速裁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二十日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程序简化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灵活安排调解或者开庭时间;可以采用打电话、发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司法专邮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予以准许;庭审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裁判;裁判文书的制作力求简洁,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除案件性质不宜调解或者明显无调解基础外,一律进行庭前调解;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 五、小额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由于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基本上是以标的金额进行划分,一些实质上较复杂的案件难免会被划分进小额速裁的范围,该类案件因不能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而不宜适用小额速裁继续审理。另,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该类情况应为当事人对当初选择小额速裁的一种反悔,亦应视为不宜适用小额速裁继续审理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形均应转而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为防止程序转换的随意,应严格程序转换操作,并使之为当事人所知晓,因此,需将小额速裁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并制作小额速裁案件程序转换告知笔录,及时将程序转换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告知程序转换的理由及时间,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确认。程序转换后,已进行的小额速裁期间包含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内。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原小额速裁期间已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予扣除。 六、小额速裁的诉讼费用与当事人的权利为体现确实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及负担的原则,应免收诉讼费用。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人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小额速裁案件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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