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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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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国外,补强证据规则一般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而在我国,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规则,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还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除此之外,则不得适用该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适用补强证据规则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1、补强证据需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亦即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要求补强证据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这是较高标准第二,要求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这是低限度标准。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正确。理由在于:首先,如果某一补强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那么很显然,被补强的证据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问题,更谈不上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的问题,法律也就根本没有设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必要;其次,被补强的证据其本身并非没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只是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或者难以判断而已。因此,只要有其他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给予补充或者加强,则这些被补强的证据就可以和其他证据一起,共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2、关于补强证据的数量。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有多少数量的补强证据,才能与被补强证据共同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对此不可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补强证据的数量,只能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个补强证据,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补强证据。当然,就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则,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补强证据以及被补强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判断,并以此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相互结合,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以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相反,则应当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对补强证据数量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三、补强证据规则的意义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断上的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为限制法官在诉讼中采信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有法定的证据规则,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等等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这种自由裁量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的过程,为法官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而补强证据规则的出台,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作为法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得离开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力较弱的五种证据,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不仅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更是严格执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综合判断一切证据,以求得更符合实体正义的结论。由此才能做到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保证程序正义,并兼顾实体正义。

2、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当事人,要想打赢官司,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证据。如果在诉讼中仅履行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者提供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而没有履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鉴此,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证。一旦提供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其仍需要积极地提供其他证据,对先前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补强,才有可能使己方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从而为胜诉奠定基础。从这个层面上讲,补强证据规则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指明了方向,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权的一把双刃剑。

补强证据相关词条

  • 补充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足,而另外提供的证据。

  • 权属证据

    有关权利所属的证据。

  • 证据不足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

  • 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 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 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 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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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