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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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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增值税是以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的区别

理解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关键是要明白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的区别。理论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的V+M,包括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性费用。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就某一生产单位而言,其理论增值额是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实现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为获得该销售额或收入额而付出的物质成本(相对于工资、奖金等人工成本而言,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固定资产折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后的余额,大体上相当于该企业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其二,就某一商品生产流通全过程而言,其理论增值额是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流转到某一或最后环节时实现的销售额:

在各国的增值税征收实践中,据以征税的增值额并非理论增值额,而是普遍采用的法定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原因在于,各国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其允许从销售额或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或范围不同,主要表现为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增值税法中采用法定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既可保证增值税计征的统一性,便于操作;又可根据国情和政策要求,作出合理的规定。

三、增值税的类型

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目的或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指非固定资产项目)都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则往往作出不同的立法规定。根据确定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课征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在此类型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既包括新创造的价值,又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部分,即大致为理论增值额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但对确保财政收入和限制投资有一定的作用。我国及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增值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在纳税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在此类型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性费用之和,就整个社会来说,它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不利于采用规范的发票抵扣法,在避免重复征税方面不够彻底,且对投资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目前,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较少,主要限于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纳税期内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从当期的销售额中一次性全部扣除。在此类型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当期全部销售额或收入额扣除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征税对象排除了任何投资,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可凭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因而被认为是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西方

发达国家多实行这种增值税。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增值税转型”,即是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制度相关词条

  •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 资源税制度

    所谓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 土地增值税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 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 房产税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契税制度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关税制度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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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