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问题 | 纳税主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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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分类根据不同标准,纳税主体可以分成不同种类: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一,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第二,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第一,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当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标准。第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分成两种情况:一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增值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两个标准。第一,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依据的是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中义务性质不同的标准。第一,单独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仅有一人。第二,连带纳税人,是指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同负清偿或担保责任,或数人因共有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或经合并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连带纳税人中任一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其效力及于其他纳税人。 三、意义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纳税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是税法中的基础性问题。纳税主体资格是普通民事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纳税主体直接影响到征税的范围,因而是各税收实体法分支中首先必须予以明确的税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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