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问题 |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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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区别对待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具体内容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根据所得的性质、纳税人取得所得的途径和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法具体列举了11项应征税的个人所得,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此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取得,亦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即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属劳务报酬所得,并不视为工资薪金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出版、发表,属于作者或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即特许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出版、发表其作品。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性质。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个人因拥有债权而获取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发放贷款利息和持有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股东从公司利润中取得的收入。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固定的股息率和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分派给股东的投资报酬;红利是指股份公司在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润,亦属于红利。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除土地使用权出租所得外,其他一般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所得。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作用所获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财产主要是转让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等有奖活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获得的奖金。另外,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兼有上述二项或者二项以上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上述第1、2、3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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