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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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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是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程序法规范。

二、意义

这一规范一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资料处理和稽核、税务诉讼和税收责任等方面。其总的目标是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以尽可能少的征管力量和费用,有效地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对象,把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由于各国国情各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式各异。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有源泉扣缴、分期预付税款、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稽征相结合等。其中,自行申报模式在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普遍采用。采用何种税收征管模式与一国税收征管的软件与硬件配套密切相关。

三、源泉扣缴模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税收制度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与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现实情况,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仍然较为倚重源泉扣缴的征管模式,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也适应了源泉扣缴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四、自行申报模式

    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就是建立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即纳税人根据其必要的资料,填报纳税申报表,据此纳税。这要求纳税人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也要求联邦税务局对申报表进行细致的稽核。自行申报模式在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得到运用,充分说明这种征管模式是十分可行的。其优势明显,但对税收征管环境的要求较高。我国自2007起启动新的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模式,为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迈向综合所得税制开了一个好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试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人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综上,我国目前采取源泉扣缴、分期预付税款、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核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采用自行申报模式的条件是很高的,其实施必须具备法制健全、人们纳税意识较高的社会环境。征收管理的电脑化是推行自行申报模式的必备条件,而税收服务的社会化则是推行自行申报模式的先决条件。这种税收征管模式代表着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发展趋势。

五、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7月6日发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了以下几项制度:

    (一)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按以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雇员纳税人、非雇员纳税人、股东或投资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外籍人员等。

    (二)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对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四)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以下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相关词条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区别对待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取得个人应税所得并负有相应纳说义务的个人。

  •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广义上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典,就我国来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效力层次普遍较低的现状下,个人所得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几部税收法律之一,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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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