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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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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犯了罪而不受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数罪数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处罚原则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应数罪并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罚,即首先应对罪犯实施的新罪单独作出判决,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来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相应法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10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则应把还没有执行的5年和对新罪判的7年依法并罚,即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所执行的刑罚。如果对甲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由于其已服刑10年,实际上对他共执行了20年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计算新罪的刑期比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计算漏罪的处罚更加严厉,主要表现在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较高,且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的最高刑期的期限。

三、多个未决犯羁押期间共犯新罪如何处理

未决犯在羁押期间又犯新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侦查终结后,各自伤害案随各自的原案进行起诉。多个未决犯羁押期间又犯新罪的各个嫌疑人各属不同的案件而且各处于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但在新罪的实施过程中又属同案犯罪嫌疑人。因此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诉讼经济原则进行权衡。由于新罪的犯罪嫌疑人均是未决犯,故应统一适用法律规定的发现新罪的诉讼时限规定,即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其各自所属的原案均适用,而且无论原案所处审判前的任何环节也都适用。待新罪侦查终结后,应由侦查部门将案件材料复制后 分别移送各自原案所在环节的办案部门,由该办案部门将各人的原案及此案一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表明社区矫正的教育方式,刑罚所设置的预防功能未达到预期效果, 其人身危险性不仅没有得到管束与降低,相反变得膨胀与增强,应当无条件地撤销缓刑判决,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早在1979年刑法第七十条就有明确的规定,限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现行刑法第七十 七条第一款依然承继了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也是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如何处罚的指向性规定。

五、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期限

  一般来讲,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虽系通过后罪判决所体现,但它归根到底还是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而作为该附加刑所依附的主刑是前罪而不是后罪,而在前罪执行期间被告人已被当然剥夺了政治权利,被告人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通过后罪判决后其效力不应当及于后罪主刑,其在新罪执行期间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待新罪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64条第2款、第66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比较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对数罪并罚及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相关条文的内容基本一致,故上述司法解释继续有效。至于新罪执行期间罪犯是否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应当享有政治权利?上述司法解释没有提及,该司法解释只是提供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而其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却不强。而上述问题却又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罪犯)人权及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新罪相关词条

  • 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 先减后并

    先减后并,是发现新罪时数罪并罚的原则。它是指先把前判已执行的刑期减去,然后再与新罪的刑期合并从而确定总的刑期的一种方法。

  • 先并后减

    先并后减,是发现漏罪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先把前后罪并起来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刑期的方法。

  • 遗漏罪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遗漏犯罪没有追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遗漏罪的,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立案,与已经发现的犯罪并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罪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检察工作中发现遗漏罪的,应责令侦查机关对遗漏的犯罪立案侦查。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阶段发现遗漏罪的,应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进行审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如存在办案人员故意遗漏犯罪的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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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4 14: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