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问题 | 先并后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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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先减后并是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之一,它主要出现在处理漏罪的场合,由于漏罪较之新罪,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故根据这种计算方法可能会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对较轻的刑罚制裁。需注意的是,决定被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时应遵循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计算方法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犯罪分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5年后,又发现犯罪分子前罪判决宣告前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犯罪分子判处的刑期应是10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12年,在此基础上减去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的3年,由此犯罪分子未执行刑罚为9年。 三、与“先减后并”原则的区别“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二)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前者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后者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 “先减后并”较 “先并后减”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先并后减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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