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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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时机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注意事项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必须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活体的损伤必须由法医鉴定人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是真伤、诈伤或造作伤,仔细检查微小的损伤,以免遗漏可能存在的严重损伤。 4.引用临床资料时通常以原有病历和全面的临床检查为基础。 5.鉴定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伤后立即进行或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 6.鉴定时,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划分原则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作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 7.伤者的X光片对认定有无骨折,血气胸等有决定性的作用,但一定要注意,认真核实,必要时亲自带被鉴定人重拍。 8.临床特殊仪器检查中应以客观检查为主要诊断依据。 9.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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