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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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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让与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彩,财产及其权利转让日益增多,债权让与即为享有债权的主体之变更,是债的移转。债权 转让发生后,债权关系发生变化。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 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二、债权仍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否则就无所谓债权的让与。如果只是债权人单方面认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实际上并不存在债权的关系,那么即使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的让与,也是无效的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让与的主体是债之关系的债权人

进行债权仍与的主体必须是明确对债务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债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债权人转移债权,但受到债权人的委托,以债权人的名义为债权人办理事务的代理人可以为债权人办理债权的让与。

3..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根 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特 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这种债权因其特殊性不能为第 三人所替代,因此,也不能转让;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脱离主权利进行单独转让。

二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也不能转让。

4.达成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债 权人与让与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该协议即行生效。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而未通知债务人,则该债务让与合同有效,但并未对该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不需要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仍向债权人履行债 务,因此,通知债务人为债权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在一些情况下,不需债权人通知,债权让与即对债务人生效,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 务人的生效要件。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 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三、债权让与人的责任

1.让与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 法》第150条之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果不严格地计较“交付的标的物”的字面意义,将债权当作 一项财产,一项可以准占有的财产,那么,权利的出卖人同样应当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为此债权之出卖人应担保该项债权确属存在, 应担保其有权转让该项债权,应担保其未曾将该项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应担保该项债权之上并无权利质权存在。如果转让人没有权力转让,或已经作过转让,或债权 上已设有质权,或由于不适当履行与债务人的合同而使该项债权丧失任何价值,则该项债权即视为不“存在”。债权买卖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内容在买卖之标的债 权,具有权利瑕疵时,则出卖人即为未依正当方法,履行其合同项下之义务,买受人得依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行使其权利,买受人得请求除去权利之瑕疵,或主张合 同不履行之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因此债权仍与人对其让与的权利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 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 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 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 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 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务人的抗辩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 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债权转让的规定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同时 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法定抗辩事由

法定抗辩事由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2. 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

也 就是说,在让与合同标的债权的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而消灭。由于债权让与并未改变债权的同一性,债权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随同一并转移。故债务人对 于债权之让与,虽不得拒绝。但不得因让与而受不利益,从而不因让与而失去其抗辩权。如前所述,债权让与合同本身的设立债权的生效与否与债务人是无关的,同 样,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让与所涉及的标的债权是是否真正发生移转,并不取决于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对此并没有选择权,他所做的只是负有向 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在得到转让债权合同的通知无论是之前或之后,他只关心的事是在自己履行原债务时,对方有没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相 应对价义务,若没有,则必然地由此产生债务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的抗辩权。简言之,债务人基于原有的债权债务而享有的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对抗原债权人或新债 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 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等。

3.债务人的抵销权

《合 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从债权转让的过程中,虽然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是被动的接受,不得拒绝受让人的履行请求,但是由于转让前后的标的债权具有同一性,故其债务人在履行债 务时所享有的主从权利也一并移转于新的债务履行之中。因此,当债务人接受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但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必须要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债权,也即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五、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效力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易中,大量合同的签订均包含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债权的让与是债之主体的变更,也必然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积极效力。即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有义务依保证合同的规定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以原合同规定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   

二是消极效力。债权让与后,保证人仅在原有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若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权非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应从其约定,保证人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让与相关词条

  • 让与权

    让与权,是指将自己合法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权利。

  • 让与

    让与,指的是将自己的财物或权利移转于他人。

  • 让与人

    技术转让合同中,将专利或技术秘密转让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让与人。

  • 让与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让与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转让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当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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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