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指公司成立所具备的条件,具体条件是公司要具备合法名称,拥有一定的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场所等条件。
问题 | 法人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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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即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其中既有事实行为,如为准备场所盖房子,也有民事法律行为,如几个设立人签署设立合同。不同的民事主体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并不相同,自然人是通过出生这一事实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过设立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法人设立特点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公司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主义外,已不多见。 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由于特许设立主义对法人设立的限制、干预过于严格,因此当前除对公法人或者某些特别法人的设立采用特许主义外,也少有采用。 3、许可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准则设立主义。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 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应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与上述几种法人设立主义相比,登记主义便于法人的设立,尤其是公司法人 的设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单纯的准则主义与自由设立主义同样会导致滥设法人的弊端,因此现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些种主义的同时,对法人的设 立条件规定的较为严格,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严格的限制性条款,并强化设立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法人的监督。这种原则被称为严 格准则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通常此类法人为一些职业团体。 法人的设立条件法人的设立条件是指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取得法人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 例子: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烟草由国家专营,非国家专营组织,不得成立从事烟草经营的法人。(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子: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般而言,“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则是针对非企业法人而言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限额。例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4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但须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第2款)。对于非企业法人而言,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由于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应有的具体经费数额。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类别的法人,其组织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法人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法人的场所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它是法人从事经营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场所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而其场所可以有多个,如分支机构的场所也属于法人的场所。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我国法人设立方式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设立流程注册 1、申请人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人为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为该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2、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核准登记 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机 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区别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有以下区别:[1] ①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②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③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设立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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