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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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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般而言,邪教组织主要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造邪说、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等特征。

1.教主崇拜
教主崇拜是邪教组织的一大特征,惟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邪教的教主都自称为“神”,大搞“造神运动”。要信徒对其顶礼膜拜,绝对服从。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的教主琼斯、“大卫教”的教主考雷什、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等,都将自己吹嘘成神或神的化身,大树特树教主的绝对权威。在狂热的教主崇拜支配下,不少信徒甘心情愿地为教主奉献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精力乃至肉体,为主自残。自杀,甚至作出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2.精神控制
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自身的“神圣”地位,维持信众对自己的效忠的基本手段。为了达到使信徒自己绝对效忠的邪恶目的,邪教教主往往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暗示诱导等手法对信徒进行“洗脑”,进而实现精神控制。这种变态的精神控制使信徒丧失人的正常理智,丧失判断是非的基本能力,陷人一种极度忧虑或极度渴望的痴迷状态,最终酿成精神失常和彻底崩溃的后果。

3.编造邪说
编造歪理邪说是一切邪教教主蒙骗坑害群众时惯用的卑劣伎俩。邪教组织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术语,编造和散布各种歪理邪说,妖言惑众,人为地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达到对信众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迄今为止,邪教组织的各种邪说以“世界末日论”最为普遍。在“世界末日论”这种邪说蛊惑下,邪教教主可以随意地命令其信徒为避免所谓“末日灾难”而做出一切事情。

4.敛取钱财

敛取钱财是现代邪教组织的一大经济特征。现代邪教的教主大都是骗钱敛财的暴发户。邪教组织或者要求信徒倾其所有钱财奉献给教主,或者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额治疗费,或者大量印制书籍、录音带、录像带、VCD等向练习者兜售,或者通过开设各类学习辅导班收取高额学费。

5.秘密结社
各种邪教通常都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体系,采取诡秘的联络方式,开展诡秘的非法活动。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秘密结社性质,一般信徒是不了解其内幕的,常常被蒙在鼓里。邪教组织的等级和戒律森严,要求信徒绝对服从教主,且严禁脱离和背叛邪教组织。
阿根廷《民族报》题邪教:大量假借宗教之名出现的邪教组织,都在进行着违法的反社会的活动,应该当局及整个社会的特别关注。这是一些利用形形色色的伪装以掩盖其真正的目的即引诱而捕捉“信徒”的组织。
这些罪恶组织共同的特点是,采用种种手段,制约思想空虚的受害者的意志,使他们人格解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对他们实行奴役。很多这类邪教组织就是要从那些糊涂人身上榨取金钱,他们表面上一般都是利用某种宗教的名称或其象征,而在合法性被取消之后,又会“改名换姓”。
尽管有些区别,但这些邪教和犯罪组织有一些共性。首先,像黑社会组织一样,这些团体经常是要服从某个有绝对权力的头目。但是与黑社会组织不同的是,邪教的头目要有魅力,要具备可以对一些人造成强烈诱惑的能力,要能够把自己说成是绝对真理的主宰。
其次,邪教组织的信徒经常被利用来进行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他们在心理上甚至会达到信仰癖的程度,这与毒品和酒精没什么两样。这种心理变态会导致家庭的分裂,破坏友谊,割断一切与其生活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东西。这些,但是都是邪教组织要求他们摈弃的。

这些邪教组织还经常渗入权力机构,像犯罪组织一样,他们也有经济依靠,这可以使他们腐蚀某些人,以此达到逍遥法外的目的。
与人们的想象相反,在纠集信徒的时候,文化水平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这些邪教组织并不像其他大部分组织那样使用理性的论据,而是利用和操纵人的情感以网络信众。一旦加入了邪教,就会采用种种手段对他们洗脑,最终使这些受害者的意志和批评能力完全伤失。
这方面的专家指出,除其他地区外,阿根廷、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和西班牙等,是很多邪教组织的发源地。因此,就这类组织的存在、危险性、网络信众的方式及其可怕后果,发布有关的信息和进行宣传,是十分不要的。因为,像吸毒成瘾者一样,邪教的信徒要摆脱禁锢是非常困难的。

界定标准

1995年12月,法国:“国民议会调查膜拜教派问题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公布了法国综合情报局制定的识别膜拜教派的10项标准,即:
(1)造成信徒精神不安定;
(2)对信徒有违法的金钱要求;
(3)诱使信徒与其成长的环境隔绝;
(4)对身体健康的侵害;
(5)强制儿童信教;
(6)发表敌视社会的说教;
(7)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8)引起较多的诉讼争端;
(9)脱离传统的经济流通体系;
(10)显示出介入国家权力的野心。

邪教和宗教的区别

邪教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宗教,邪教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

宗教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有其历史传承下来的经典和偶像,并形成了严密的思想和哲学体系。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任何一个国家的合法宗教,都要承担起保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责任。邪教则恰恰相反,邪教的“教”并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邪教组织不同于正常的宗教组织,它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人心,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与宗教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在宗教中神、人是有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神父、牧师、阿匐、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邪教主却自称为神。如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头麻原彰晃自称是佛的转世,有一张伪造的上有光环、双腿盘坐、飘浮空中的“飘浮神功图”照片。
第二,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神父在天主教堂中公开布道,这是人们所常见的。而邪教则有不可告人之处。
第三,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如:前述的“人民圣殿教”等都是反社会、反人类的。再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在1995年3月20日制造了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导致12人死亡,5000人受伤。伤亡的人完全是普通百姓,其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
第四,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而邪教教主如则大肆掠夺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美国“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和我国前几年南方破获的邪教组织,其头头自称“灭绝王”的也是这样。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2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3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4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5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6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7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8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9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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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8: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