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管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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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直管公房承租人分户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办理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的程序(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 非住宅一式三份, 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 须先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办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办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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