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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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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责任,对所承揽监督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认真审阅、熟悉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掌握受监项目的监督难点和重点,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结合监督工程的性质、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等,按照本站制订的有关细则、措施、规定等编制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在施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受监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应管理法规要求。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如: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检查和复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是否落实。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工人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具体操作。抽查工地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完全满足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实施重点监督。

    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齐全、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编质量保证资料。

    五、负责对分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抽查,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应督促责任方迅速消除质量隐患,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接受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参加受监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处理工作。

    七、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报告在建工程质量情况,参与起草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成监督的项目应将质监员资料分工程整理归档,存档案室。

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二是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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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