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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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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监禁刑的概念

非监禁刑,从字面上看,似乎不难理解,然而在近些年我国文献中却有不同角度的归纳:

1.学者吴宗宪等著的《非监禁刑研究》一书中指出:"根据笔者的理解,可以为非监禁刑下一个这样的定义,即非监禁刑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使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 该定义明确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适用场所在监狱之外。但该定义中的"刑事制裁方法"着重点在非监禁刑作为一种刑罚的制裁性,忽视了其积极意义。

2.学者樊凤林主编的《刑罚通论》一书中指出:"非监禁刑包括限制自由行(管制)、财产刑、资格刑和驱逐出境四类。死刑虽然也具有非监禁刑属性,但是,因为其比监禁刑还重,不能算作典型意义上的非监禁刑。" 该定义认为非监禁刑只包括刑种,而不包括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的具有非监禁性质的刑罚制度,这一定义范围过于狭窄了。

一方面,非监禁刑是一种刑罚,应由审判机关决定,对犯罪人适用,这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界定非监禁刑;另一方面,从刑罚执行的角度来说,包括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犯罪人适用的具有非监禁性质的刑罚制度与方法。因此,非监禁刑是由审判机关决定的对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在监狱之外适用的各种刑罚方法以及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适用的各种非监禁性的执行刑罚制度与方法的统称。 非监禁刑的形式主要包括缓刑、社区服务、罚金、假释等。

二、 基本特征

1.监外执行性

非监禁刑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不在监狱等机构内执行,在实施非监禁刑的过程中,可能会对罪犯的人身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不与社会隔离,强度远远低于监禁刑。

2. 轻缓性

非监禁刑是以罚金、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虽然有的非监禁刑对人身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但相较于监禁刑,其更多体现的是轻缓性和人道主义的理念。

3.执行的多样性

第一,执行主体具有多样性,非监禁刑既可以由审判机关直接执行,如罚金刑在我国由审判机关直接执行,也可以由专门的执行刑罚机关在社会上执行;

第二,非监禁刑的执行场所具有多样性,主要是在社区执行,有的国家还专门设立了缓刑集体宿舍等。

三、非监禁刑的意义

1.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质即是根据犯罪罪行的轻重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罪行较重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应当从严、从重,而对于罪行相对较轻和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则采取相对轻缓的从宽政策。从非监禁刑制度的立法构建上看,非监禁刑是在对整个社会的犯罪情况的考察和趋势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刑事政策,在立法规定上对非监禁刑适用的规模和强度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预防犯罪的目的。从非监禁刑制度的具体实施上看,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其在考验期内,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接受考察机关及社会的教育与改造,可能促进犯罪分子重返社会。而非监禁刑中的考察规定和限制规定,也提醒犯罪分子珍惜改造机会。

2.符合非监禁化的刑罚发展方向。

现在世界各国都强调刑罚的人道和谦抑,西方国家已经开始从自由刑为主要刑罚手段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执行等监禁的代替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措施,相对来看,我国目前仍处于以自由刑为主要刑罚手段的阶段。但是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因为非监禁刑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既不需关押罪犯,又能得到短期自由刑所不能达到的教育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所以已经成为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重要手段,受到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刑法界的青睐。

3.降低刑罚成本,缓解监狱爆满的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刑罚成本在不断增加,实践证明,非监禁刑可以节约刑罚成本,不仅可以节约国家对监狱硬件设施的投入,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另外,非监禁刑还可以缓解监狱爆满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对那些初次犯罪的少年犯,将他们科处非监禁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监狱方面的压力。

4.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传统的监禁刑是执行刑罚的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犯罪人被监禁在监狱内,长期与外界隔离,产生不可避免的弊端,造成监禁手段与特殊预防目的之间明显而严重的矛盾。当今社会是一个日新月异的世界,犯罪人出狱后很难适应社会生活,容易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而非监禁刑使犯罪人不必脱离社会,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四、非监禁刑的优点

1.有利于监狱集中精力实现监禁刑的执行效果。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的是“宽”和“严”的正确把握,对罪当监禁的应当监禁,对罪可非监禁的,则均可适用非监禁手段完成。这样,才能集中监狱刑罚执行资源,对那些需要通过监禁刑惩罚、改造、矫治的对象实现有针对性、扎实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2.非监禁刑可以有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行刑资源是用于刑罚执行的各种资源的总和,主要包括行刑人员、设施和经费。行刑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合理适用非监禁刑,既可以有效节约监狱建设、管理以及罪犯改造所产生的大量费用,又可以集中精力把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两大体系得以科学配置,尤其是在现阶段以社区矫正为主体的非监禁刑人员、资金、基地、实体、场所等建设的更加规范、科学。

3.非监禁刑可以有效降低行刑成本。

就直接的经济成本而言,非监禁刑不必专门修建监狱,也不需要大量的狱政管理设施,主要依托社区、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完成,就执行主体而言,非监禁刑也不需要专门的监狱管理人员,而主要是以社区工作者、社会自愿者为主体,所需的人力资源费用远远低于监禁刑。

4.非监禁刑有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

心理学研究认为,人是有着羞耻心理的,这一心理会指引人的行为模式,在一个陌生的环境尤其是类似监狱封闭性环境,对于人的羞耻心的反应与非监禁开放环境是完全不同的,非监禁刑是将罪犯置于之前完全熟悉的环境内执行相关的刑罚,周围的社会群体基本了解其情况,有利于对其行为的监督,同时,在监督该犯的过程中,其实是在引导、教育周围的人要遵守法纪,从而具有很直观、很现实的一般预防意义,更有利于人的一般发展需要,也符合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层面和目前我国很有限的非监禁实践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以实证。

五、非监禁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虽然非监禁刑的理论研究近几年才在我国受到重视,但非监禁刑在我国早有实践,为我国非监禁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实践基础。我国的非监禁刑种类广泛,包括管制、缓刑、假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没收财产等,以下列举几种主要非监禁刑的实践发展。

1、管制

管制刑作为我国所独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经产生。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采用管制刑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经验,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滥用管制刑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对管制刑的性质、对象、内容、期限以及管制的执行都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正式确立了管制刑的主刑地位。继79年刑法规定了管制刑以来,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作为主刑之一加以保留。

2、缓刑

缓刑历史悠久,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在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建国后,我国就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缓刑制度。1979年刑法规定缓刑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应当说,把缓刑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旧刑法施行之初是有合理性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与小团体利益日益显彰,只要不危及到国家利益,这些利益便能在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得以满足。这种现实同时导致基层组织对公民的约束力弱化,逐渐难以发挥过去帮教缓刑犯的正常作用。基于这些问题,1997年刑法重新规定了缓刑考察主体,即"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适应了社会的发展。

3、假释

我国的假释制度最早见于《大清新刑律》,在往后的立法中也都有规定。建国后,我国在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假释这一刑罚制度,并在实践中运用。1979年我国《刑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假释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有关假释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4、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五、我国非监禁刑制度发展的阻碍性因素

在刑罚轻缓化趋势下,非监禁刑在许多国家得到迅速发展,但在我国仍发展缓慢,个中原因值得我们分析。

1、我国现阶段犯罪率居高不下

高犯罪率使得我国的刑罚不能很快轻缓下来,"严打"政策的运用更是与刑罚轻缓化的目标背道而驰。犯罪率居高不下,使我们特别寄希望于刑罚的效果,幻想用较重的刑罚来威慑那些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并对那些犯罪人进行严惩,使他们不敢再犯。这种状况的存在使我国对非监禁刑的适用非常谨慎。

2、我国重刑主义的传统

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史,为了加强封建统治,统治者历来重刑轻民,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重刑主义传统的影响,特别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这在我国的刑罚理论与河间中不难看出。重刑主义构筑了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同时造成了死刑在我国不能得到废止。

3、对非监禁刑预防犯罪的效果缺乏实证研究

刑罚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从一般预防来说,非监禁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效果,即通过对违法者的处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上潜在的违法者起到威慑的作用,阻止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守法公民起到教育作用,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信心,我国对这一方面缺乏实证研究;从特殊预防角度来看,我国的实证研究也不够,对于同类型的犯罪人适用监禁刑的再犯率高,还是适用非监禁刑的再犯率高,这就需要实证研究。

六、国外的非监禁刑制度

1.联合国倡议的非监禁刑

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通过了《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中,提出了三类非拘禁措施。

一类是不执行审前拘留的非监禁措施。

第二类是进入审判阶段的非监禁措施。主要是基于对被害人、犯罪人、社会的三重保护,列举了十三项非拘禁处置措施:1.口头制裁:如告诫、警告、申诉。2.有条件撤销。3.身份处罚。4.经济制裁和罚款:如罚金和日罚金。5.没收或征用令。6.对被害人的赔偿或补偿令。7.中止或推迟判决。8.缓刑和司法监督。9.社区服务令。10.送管教中心。11.软禁。12.任何其他非监禁方式。13.上述措施的某种结合。

第三类是进入执行阶段的非拘禁措施,包括:准假和中途之家、工作释放或学习释放、假释、宽恕和赦免。

2、美国

美国有以下几种非监禁刑 :
1.罚金。在美国,除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强奸、强盗等少量犯罪外,罚金刑。可适用于所有的重罪、轻罪、违警罪。
2.缓刑(Probation)。目前在美国有四种缓刑类型:

1)暂缓监禁(suspendedsentence)。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宣告刑罚暂不执行,给以一定考验期。

2)缓刑监督(probation),简称缓刑。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暂不判处监禁,只判一个监督考验期。

3)附条件释放(conditionaldischarge)。

4)综合缓刑。

3.假释(Parole)。美国的假释制度和不定期刑制度都起源于著名的埃尔米拉教养院(ElmiraReformatory)。

4.社区矫正措施。

5.社区矫正措施。

3、日本

非监禁刑在日本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假释。由监狱长向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依职权决定是否假释,而无须报法院批准。被适用假释者要交付保护观察组织进行监督辅导,主要内容是要求被保护观察的人遵守居住在一定的住所并从事认真的工作、保持善行等。

2)保护观察。

指不将罪犯(不良少年)收容在设施中,而是在社会上进行指导监督或是辅导援助使其改过自新的制度。保护观察是日本社会内处遇的核心,是一种将英美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结合在一起的非监禁措施。

3)改造紧急保护。指对不能成为保护观察对象的、有一定犯罪前科者以国家的责任实施的应急性保护措施。

4)恩赦。指不通过司法程序消灭国家刑罚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其内容由《恩赦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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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