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修正案(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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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到四川、新疆、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调研。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新法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新法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四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根据各方面意见,取消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确规定为犯罪。 四是,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六是,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 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根据各方面意见,新法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二是,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对刑法作出补充。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相应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为犯罪。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三,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 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死刑控制措施的沿袭与创新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的一个整体趋势,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中现在仅有41个国家保留了死刑,而发达国家中仅有美国和日本保留了死刑,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或者很少适用死刑。我国现阶段对死刑的态度是:保留且控制死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开始了我国死刑结构的改革:一是通过减少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从68个减少到55个;二是新增规定犯罪人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且年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刑修(九)草案继续在死刑控制方面狠下功夫,在死刑控制的措施方向既有沿袭也有创新。 (一)减少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刑修(九)草案共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与刑修(八)减少了十三个死刑罪名相比,刑修(九)草案虽然在数量上略少,但是“含金量”不低。 1.取消经济性犯罪的死刑 由于经济性犯罪不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取消其死刑既符合刑法学理,也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反对情绪,因此取消经济性犯罪的死刑是我国减少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方向。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走私假币罪三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属于第二节“走私罪”。刑修(九)草案在刑修(八)已经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四个走私犯罪的基础上,再取消这三个走私类犯罪的死刑,从而实现了走私类犯罪的“零死刑”。从此,赖昌星之类的走私罪犯便再也不能以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请求外国庇护,拒绝被引渡回国。 伪造货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属于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是破坏金融秩序的典型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最为严重,我国能够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说明了国家在推动死刑改革、控制死刑方面的勇气。 刑修(九)草案在取消上述五个犯罪的死刑之后,整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便只剩下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可处死刑。但如果再深入分析这两个罪名,可以发现这两个罪名要适用死刑必须要求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存在与致人死亡相当的情节(根据司法解释这些情节亦与人身损害相关)。而在第三章之外可适用死刑的“财产性”罪名则仅剩下抢劫罪。至于贪污贿赂犯罪,其侵犯的主要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可以不归为经济性犯罪,至少与抢劫罪一样不是纯粹的经济性犯罪。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刑修(九)草案表决通过之后,构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后果,则不会被适用死刑。换言之,刑修(九)将使我国取消纯粹经济性犯罪死刑的工作初步完成,这将是我国死刑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减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死刑适用较少、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我国刑法减少死刑罪名的另一个主要方向则是社会危害性较低、死刑适用频率低的非暴力性犯罪。刑修(八)在这个方向上四个罪名的死刑,而刑修(九)草案沿这个方向继续取消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四个罪名。 同样被取消死刑适用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出于对军队纪律的强调以及对军事行动结果的重视,军职罪是死刑罪名的“重灾区”,该章直接规定犯罪的二十八个条文规定了三十二个罪名,其中就有十二个死刑罪名。但是,由于军职罪适用频率十分低,取消其死刑对司法运作以及社会秩序基本没有影响,因此军职罪成为刑修(九)草案取消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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