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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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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己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己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角度为未成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己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周岁为起点。

广义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未成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一18周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不同学者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一12岁开始有劣迹,13, 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一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0至18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比较赞同这个观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行为人是一个有着特殊特征的群体,有其这个年龄段的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由于这个阶段正处于由幼稚走向成熟,由冲动走向理智,由儿童走向青年等多方面的转型时期,这期间如果没有正确的疏理和引导,加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和所在家庭的疏忽,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出现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偏颇等许多问题,会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从此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虽然占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1%,但这也是一个不可低估的数字,如果从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去分析,问题就相当严重了,从以往研究人员调查的结果看,有一些大中城市18岁至25岁青少年犯罪案件占犯罪案件总数分别为63.7%, 61.1%, 61.1%, 61.1%,60.4%, 58.3%, 55.2%, 51. 1%, 49.3%, 47.4%、平均占55. 8%。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年龄看,低龄化趋势增强

受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化进程的影响,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发育方面都普遍提前,但生理发育较快,心理发展状态不稳定、不平衡,落后于生理发育速度。未成年人模仿性、好奇心强,但自控能力差,容易冲动,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歧途。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据2000年5月19日《人民公安报》报道:辽宁省大连市沙口区公安分局所侦破的一起特大未成年人团伙盗窃案中,为首的李某,年仅巧岁却己有4年的盗龄。另据河南省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龄集中在16-18岁,但近来却集
中在13-18岁之间。

2、从犯罪身份来看,农村籍、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

农村籍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等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较高。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的放宽,促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城市的现代化面貌、高消费生活状况,冲击着未成年人的视觉感受,刺激着他们的消费欲望。不正确的消费思想、不合理的物质欲求以及对同龄城市未成年人优越生活羡慕和嫉妒的失衡心理,极易使得意志力薄弱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我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学、辍学问题,尤其在广大农村区,这些未成年人没有接受到正常的学校教育,早早进入社会又没有一技之长,很容易无所事事,惹是生非,并且容易被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成年人诱导,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

3.从犯罪动机看,贪利性动机突出,同时犯罪动机趋向多样化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带来诸多消极影响。不同于成年人的政治动机、财物动机、报复动机、性动机等复杂多样的犯罪动机,未成年人犯罪多是为了满足物质欲望,因此未成年犯案件多为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罪占43.7%,盗窃罪占27.9%,合计71.6% 。在贪利性犯罪占主导地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他类型,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也不容忽视。另外,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也逐年上升。

4.从犯罪组织形式上看,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共同犯罪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了80%以上。”②未成年人具有“恐惧孤独、喜爱群体”的心理特征,有寻求归属感的需要。他们容易选择年龄相仿、爱好趋同的同伴群体,且由于他们经验少、力量弱的原因,容易结成团伙组织,以弥补力量上的不足,减轻心理上的恐惧感。相比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组织较为松散,配合度不高,往往没有周密的计划,被抓获后,容易坦白罪行,互相揭露。  

5、暴力犯罪倾向明显

据调查,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5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抢劫行为,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数为在校学生,本身没有经济来源或者虽己离开校园但无固定收入经济并不不宽绰,但是为了能够长期上网开销、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未成年人的集群性又使趣味相投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于是常常会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从近年来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己经从一些简单、危害性小的犯罪走向故意伤害、两抢甚至于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犯罪方面转变,而且手段凶残,不计危害后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1、社会经济原因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无法忽视的是由于收入的不均衡,造成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现象,贫富差距的增大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加剧,其中的低收入者处于社会生活中的最低层,当我们看到社会贫富差距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时,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能否享受良好教育的问题。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财富分配差距的拉大,是造成社会矛盾积聚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些矛盾的形成,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最终又会给社会带来新矛盾,极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的后果。

二是社会就业难的巨大压力。尽管社会经济的发展给社会就业带来了很多机会,但就业难己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甚至大学生的就业难己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因此,初中毕业或者高中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就更加严峻,他们往往成为无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时常游荡在社会上,成为社会治安环境的威胁者。近年来,各地政府己经开始注意到对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问题,尽量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社会就业问题在中国依然存在着较长时期的压力,这与中国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紧张密切相关。青少年占社会闲散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50%左右,这是相当严峻的社会现象。而那些不能及时就业的人员,便意味着丧失了基本的谋生机会与手段,个人的生存之路将面临着新的危机。当这一矛盾转嫁到社会上,随之而来就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2.社会心理原因

社会心理的不适应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方面因素,他们的社会心理构成涵盖较为复杂的内容,它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不顾现实条件而盲目攀比的心理,以及虚荣心作崇缺乏诚实等心态表现。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还不完全,他们缺乏全面而独立的对社会事务的判断和价值辨析能力,经常会以自己的偏见看待外界事务,从而容易陷入认识误区。例如,在成年人看来可能是一件正常的社会生活问题,但可能就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结果,导
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呈现出非正常状态或畸形状态。

3.社会文化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化事业也逐渐丰富起来,社会文化的载体、形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现代社会文化的内容与形式丰富多彩,可以包括各种平面媒体、电影电视、娱乐信息、国际互联网络等,可以自由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其中一些社会文化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起到重要影响作用的首先是国际互联网络自由利用及其滥用,其次是电影媒体及其各种载体的无序现状,再次是一些书刊市场管理混乱等状况,造成未成年人在自身成长中可能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甚至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带来了模仿、追随等效果,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结果。

4.社会体制原因

 对社会体制原因的考察也应充分考虑。所谓社会体制,是一个社会在历史阶段性发展过程中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价值模式,它体现为一个社会在某种价值观的带动下形成的人与社会互动机制。如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学生升学、就业制度,人才的评价机制以及对成功涵义特定理解等,都会影响人们在该社会中对所处地位的自我评价以及选择某种行为方式的价值目标。
社会体制派生出社会价值取向,社会价值取向反过来又会强化社会体制的稳定性。之所以将社会体制评价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社会体制原本为成人社会形成的游戏规则,它通常是为了适应残酷社会竞争而形成的某种约定俗成价值认识规律。如今社会评价机制也被赋予了全新时代内容,如将人生的成功标准与物质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将能够攒到足够多的钱便意味着成功看做人生目标理想。在这样的社会价值观驱动下,学生考大学、考名牌大学、选择预期利益高的工作岗位就业,几乎被当做可以实现人生价值的唯一手段。例如,相关的社会体制问题一般表现为:人生阶段性任务首先是必须努力考入一所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的院校,实现学而优则仕或学而优则商的预期
理想;其次是要找到一个能够预期带来经济效益的职业,改变所处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状况。当这些理想目标实现寄托在一个未成年人弱小的身躯上时,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与肉体的压力必定是巨大。而未成年人现状一旦处于距离上述理想目标相对很远的时候,便被认定为无法实现预期理想,这时候他们便很容易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发生厌恶学习、逃避学习行为,或通过所谓的捷径手段实现追逐物质利益的目标。此时未成年人便很可能产生错误的行为。这都是由于社会评价一个人的成功一定要参考实现利益的实现程度,攫取实现利益的多寡确定人生价值标准,这表明社会体制出现了问题。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原因

1、未成年人生理结构的变化

进入青春期,未成年人身体急速发育,身高、体重、胸围、骨骼明显增长,肌肉口益发达,内脏器官及其功能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身体发育,脑垂体和生殖腺等内分泌也开始了急剧活动,第二性征也随之出现,这一阶段性成熟和性本能发动明显。就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几率大大增加。未成年人满足性欲的时间和途径受到了法律规范和社会伦理道德的限定,抑制了大多数未成年人伴随性成熟而产生的性需求。在我国,只有达到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有资格登记结婚,也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满足性欲才被认为是合法和道德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性教育在学校仍然是一个禁忌,我国对青少年的性教育一直处于“家长羞于说,老师挑着讲,学生偷着看”的状态。尤其是在近几年,网络媒体对两性交往自由、寻求性刺激的宣传和影响泛滥,加剧了未成年人性欲得不到满足的紧张感觉。还有的未成年人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产生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这也成为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直接(客观诱因)原因。美国权威青年心理学研究机构表明,青春期是违法犯罪的“危险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其他年龄段的人更为严重。

2.未成年人心理结构的变化

(1)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高峰期,身心发展的不平衡等生理发育特点是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之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其精力过剩,但控制能力差,心理发育不稳定、不成熟。特别是有些青少年受各种因素影响,心理发育有缺陷,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加之青少年知识缺乏,社会经验不足,道德观念混乱,对外界事物的分辨能力、抵抗能力较差,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所作出的表现也因人而异。有的心理失常,好奇与冷漠并存,亢奋与萎靡同行,
常常做出一些让人们意想不到的轻率举止。有的心灵脆弱,意志薄弱,无法适应环境,缺乏基本的自制力与抵抗力,在外界的诱惑与刺激,会做出一些违反常规的事情。有的心理叛逆,勇于冒险,善于尝试,喜好模仿,做什么事都要
和别人对着干,父母、老师不让做的事,他偏要做,别人不敢干的事,他非要干,影视剧中刺激冒险的动作,他都要学一学,遇事容易冲动,从不考虑后果,挺而走险。还有的心理封闭,不愿和人交往,性格孤僻,遇到问题时,不善于和别人沟通交流,而是闭门思虑、伤心、沮丧,在想不开时,极易走上极端道路。对于心理素质不好的青少年,尤其是在挫折和失败突然降临时,毫无思想准备,心理承受不住压力,很容易感情用事,丧失理智,走向犯罪的深渊。‘
 (2)未成年人的情感因素。情感是一种较深刻而持久的心理体验,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好恶倾向、肯定或否定态度而产生的喜怒哀乐等心理表现。2未成年时期情感的强烈与细腻共存,内向性与表现性共存,易变性与偏执性共存。这就使未成年人情感活动的基础包含矛盾性,这种矛盾性也是一些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因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情感特征是:情感的低级性;情感强烈;喜怒无常;待人处事感情用事。
 (3)未成年人的意志因素。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是出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总是向往着经济独立、人格独立等,开始慢慢意识到自己的活动能力,社会中的地位和存在的人生价值,这些因素都慢慢改变了他们的想法和意志品质。而在这个年龄段,他们做事没有耐心,缺乏自控力,遇到挫折便心灰意冷,打不起精神,充满了自卑感。同时,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所以常把轻率当作果断,把冒险当作勇敢,把执拗当作顽强。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和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时,这就成为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驱动力。未成年人在口常生活中,周围的风俗、语言、习惯、道德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行为,而且他们还会模仿一些自己特别感兴趣的行为、刺激性高的行为。因此,他们很容易受到宣传报道、电影、电视等文艺作品中出现的犯罪形态和行为方式影响,如果未成年人意志力不强,就会在这种影响下对新奇事物盲目模仿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浙江有这样一个案例:17岁的小伟因为在生活中经常观看杀手题材的小说电影,梦想成为“职业杀手”,在接到16岁的小羽发出的“杀人任务”后,二人经过预谋,将一名37岁的二手电脑回收商杀

案例:

嫌疑人赵某的父亲是某公司董事长的司机,常有带赵某外出游玩、参加宴会、收取小礼物的机会,这些既是赵某在同学面前炫耀的资本,也是赵某的父母在亲人、朋友、邻里面前夸耀的本钱。因公司裁员,赵某的父母相继下岗,家里的经济状况自然拮据起来。极要面子的父母想千方设百计在亲戚、朋友和邻居面前掩饰下岗和经济困难的事实。赵某在学校的表现几乎是父母的翻版,赵某不愿让同学知道父母下岗的事实,经常在同学面前吹嘘:双体口又到某温泉游玩、吃饭了。甚至把午饭钱节省下来请同学吃零食。因有同学不经意的问起:最近你爸爸没给你带小礼物啊?赵某为了面子、为了继续掩盖父母下岗的事实,便萌生了通过抢劫迅速得到大量的金钱,然后购买许多小礼物在同学面前显示的想法。结果2009年10月13口晚赵某持刀劫得被害人李某(女)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800元)、人民币98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分析此案例,究其原因,未成年人社会心理体系的建立,到处都可看到父母的影子。来自家庭中某些不正确的认识观形成潜移默化影响,往往会使一个不懂事的孩子形成某种错误的社会价值观倾向,并在口后的心理形成过程中产生消极心理影响,给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后果。而这种心理的形成过程,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形成的,未成年人家庭中父母的心理类型,常常会成为孩子心理类型形成过程中的榜样;而父母的心理类型表现却明显地带有社会性。所谓
社会心理其实是某种社会价值观在人们心目中投射的影像。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心理倾向,成为引导人们为之努力的价值目标,从而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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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