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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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是当代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对权利人有着特殊的经济和人身方面的利益,也正如此,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此种权利的行为必然在发生。因而知识产权法也不得不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不只赔偿一种,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除此,还有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方式,但赔偿是侵害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有效的救济形式。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特点由于知识产权是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的一类民事权利,其本身的特点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有以下特点: 1.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被侵害客体——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债权的客体具有物质的单一性,知识产权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表现形式,又与其物质载体相对分离,因此,单纯侵害其物质载体(如毁人书籍、商标或专利证书)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只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除非侵犯其物质载体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的不可复得的表现形式(如唯一创作手稿)方可另当别论。知识产权与其物质载体的相对分离,也意味着权利人难以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专门控制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且在他人侵害时往往难以即刻发现,这些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范围认定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被侵害的客体——知识产权,又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这也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不同于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赔偿的特殊性。 2.赔偿额确定的特殊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难以像侵害物权、债权的赔偿那样较易确定实际损失额。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其人身权的侵害,类同精神损害,只能综合各种情况酌定赔偿额;有时则为知识产权人因他人非法使用造成的营业损失额。如何确定赔偿额,依实际情况和法律的特别规定决定。 赔偿方式1.民事责任方式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很多,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甚至赔礼道歉等,这些也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相对其他方式相对较弱。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停止侵权(损害)反而更重要。从救济的效果看,赔偿损失由于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损失,就应该恢复到没有受到损失前的状态,赔偿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这个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损害赔偿要恢复到损害以前的状态还很困难。由于赔多少不好确定,很多当事人有时反而看重停止损害。 2.行政处理与民事救济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就民事责任而言,在早些时候,先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方式责令赔偿,以解决民事损失,然后进入司法途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后来发现,这种前后位序的体制,不符合民事权利的特点。因为民事权利的资产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这个权利对当事人而言,是不是主张?主张多少?在主张过程中的变化,这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这时行政机关就没必要直接去管,对由于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愿意赔也可以。为适应知识产权的这个特点,我国加入世贸时,修改了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中有些规定民事赔偿问题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处理主要解决违背公共利益的部分;有些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同时危害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介入,并由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以此制裁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制裁的角度看,行政处理与民事纠纷分开了,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通过民事赔偿主要是给当事人实权的一个救济。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有处分权,但是若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会主动介入;行政处理不同,可以直接介入,并进行处理。虽然现在很多行政处理都是有举报、有线索,然后去查,但是举报本身跟起诉不一样,举报本身不是启动程序的必要条件,主要是给行政机关提供一些信息。行政机构在知道信息后便于调查,而民事诉讼必须进行起诉才能够启动程序,还有在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要求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审判中,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哪些损失,当举证证据能够采用,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才会判给赔偿。但即使受到损害,而举证不充分,法官也没有办法处理。 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机关主动搜集证据,因此,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与行政处理无论是启动、程序,还是处理对象上都不一样,有不同的适应范围、对象和要求。 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受到的损失,涉及到赔偿范围和一些计算方法。需要确定对哪些损失进行赔偿,如何计算损失,又如何证明这些损失。 (一)以实际损失作为损害赔偿。按照现行的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主要是按照实际丧失的利益,实际受到的损失,或者当事人可以得到的利润或利益来进行确定。 首先,作为原告,受害人声称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就首先要证明受到的实际损失多少。如果某些损失不好证明,可以按照侵权方的获利来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额,损失根据侵权方通过侵害行为来获取的利润、利益,来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额。结合知识产权侵权,如侵权人侵犯了当事人的专利,根据使用当事人专利过程中侵权方获取的利润、利益,可以确定为损害额。侵犯商标行为中,用侵权商标销售商品所获取的利润,可以确定为损害赔偿额。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么是当事人自己受到的损失,要么是对方获取的利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的方式不赘述。 另外,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还包括一些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公证费、相关调查费、律师费及维权费用等。 (二)以定额作为损害赔偿。在实际的案件中,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多少很难计算。对此,法律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也称为定额赔偿,就是在50万元以下来确定赔偿额。是当前面提到的计算实际损失的方式不能用时,如当事人自己受到的损失或者是被告获得的利益都不能证明或不能确定,这时,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来酌定赔偿,酌定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50万元以下主要是根据赔偿的具体情况裁量。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赔偿有实际赔偿和法定赔偿。适应法定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损失没有办法确定。 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赔偿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一)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这些情况通常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负担能力等。 审判实践中适用的计算方法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 这些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和经验,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显然包括了赔偿的其他问题,如赔偿范围、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等。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除去当事人自愿达成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赔偿额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于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构成的首要条件。法律即使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额标准的制定依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和依托,然后再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侵权状况等诸多因素来决定。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受害人提出,并举证证明。因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损失的情况,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开始一定法律程序。对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承担对原告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也不会转移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作为原告提出的实际损失证明,经过法庭质证、辩论后,查证属实的予以认定,不属实或部分不属实的,不予认定或部分不予认定。对于虽有侵权行为但没有实际损失的,应当适用停止侵权等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应当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对于有最低赔偿额规定的,方可予以不问实际损失按照最低赔偿额予以赔偿。 概括起来,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如专利权的转让费、使用费,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技术秘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等。 据一位德国知识产权专家介绍,德国的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二)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三)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四)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六)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七)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八)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审判实践的特点(一)强调加大赔偿力度。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比较低,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利,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司法文件及审判工作中,要求各地法院要注意加大赔偿的力度,尽量多一些赔偿额。在实际的判例中,尽量找一些基础、一些依据多判一些、多赔一些,能多赔的就多赔,给权利人一点补救。比如有几种计算方法的时候,法官会采用最高的方法来确定赔偿。如在一起涉及摩托车的商标侵权案中,国内的企业仿冒日本企业商标。诉讼当中,实际查到的一批仿冒摩托车大概2000多辆,这些摩托车有不同的型号,有三个可以参考的价格。由于考虑实际可能还有很多假冒的没有查到,最后就统一按摩托车的最高价来确定赔偿额,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就高的原则。 (二)加大了裁量的幅度和力度。法律本身是有弹性的,案件本身也有很多具体情况,法官在审案的时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加大裁量。如损失不能确定时,最高法定赔偿额是50万元;若另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50万以上做一定数额的裁量。如一些侵犯商标的案子,侵权企业的盈利可以计量,但这些盈利并不都是由商标所得。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在其获利额中裁量一部分给原告。这部分很难准确计量,可以在一些基本条件下大概估算。 (三)更注重公平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有些侵权行为,如果停止侵权,会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明显失衡,就是说,停止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人极大的损失,却不能为权利人带来很多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停止侵权,而加大赔偿额进行补救。另外一种情况是,停止侵害对公共利益可能有损害。比如修建大桥中侵犯了某个专利权,如果停止损害,把大桥拆掉,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也可以不停止侵权,可通过加大赔偿的方式进行补救。 也存在一些引起争论的案子。比如山东景阳冈酒厂使用一幅武松打虎的画做商标。这幅画是一位知名画家的作品。后来画家的继承人发现并提起诉讼,要求商标停贴。法院支持了其请求。商标停贴后,酒厂受到了较大的损失,权利人也没有得到赔偿。所以一些学者认为,酒厂若不停止侵权而是加大赔偿,或者转换成许可使用,对双方都有好处。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评估的作用。损害赔偿的金额较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取证和评估跟不上。知识产权不是实体财产,损失额及其自身的价值难以确定。在确定赔偿额时,需要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以确保赔偿额公平合理。 另外,某种使用行为或者某种阻止使用行为带来的损失也需要评估。比如一些小企业研发出一项专利或使用一项新技术,被某些大企业先告侵权,或诉前临时禁令。即使几年后大企业败诉了,但小企业丧失了市场。市场丧失之后的损失如何量化,也需要评估来解决。目前我国在损害赔偿中评估的概念采用的还不是很广泛,做法还不是很成熟,但上升空间很大。很多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赔偿方面,有很成熟的一套评估的规则和做法,而且市场很大。比如美国的知识产权评估非常发达,而且评估机构评估的损失会被法院采纳,甚至很多评估机构到法院作证,在确定损失赔偿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从诉讼角度来讲,做到这一点需要成熟的评估方法。希望评估机构能够采用一些比较令人信服的评估方法,突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瓶颈,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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