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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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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征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二)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三)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二、票据转让形式

(一)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二)背书交付

1、含义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在此种情形下,票据就在甲------丁之间流通。由于每次背书均在票据上有详细的记载,发生问题易于查究,这是背书交付优于单纯交付方法的地方。

2背书的主要法律规则

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等行为。依背书的目的与性质不同,背书可分为实质背书与形式背书两类,前者包括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一般背书,以及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等,后者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及设质背书等,一般背书即票据转让背书是票据法上最主要的票据转让方法。(2)从实质上看,票据权利人当然享有背书权,这种权利不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授权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票据的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背书人的背书转让并不使其推出票据关系,而是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连带责任)。(3)从形式及程序上看,背书的规则还包括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在我国,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应当延续,在我国,不依背书取得票据,须依据举证其票据权利。但是,背书不延续之后再行背书的,根据票据法关于背书人要对其直接前手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原理,该再行背书的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③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④票据金额不的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分别背书转让。⑤可以签署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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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