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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通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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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缉的特征

1、通缉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有强制侦查行为和任意侦查行为之分,二者的区分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存在“自愿配合说”、“直接有形力说”以及“权利侵害说”等观点。“直接有形力说”狭隘的认为只要一方行使了直接强制的有形力就是强制侦查行为,然而强制力不仅包括有形力,还包含相当程度的无形力,比如在监听这种侦查行为中,侦查机关通过运用电子仪器听取、记载相关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并没有行使直接的强制有形力,但是这种侦查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实质上也是一种强制。而“权利侵害说”则有扩大强制之意,认为侦查行为只要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就是强制侦查,然而任何一种侦查行为都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就不存在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的区分了。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赞同“自愿配合说”,即以侦查相对人是否自愿配合为区分标准来划分强制侦查行为和任意侦查行为。因而就通缉的性质而言,其属于强制侦查行为,因为公安机关作为通缉的执行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就会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查缉被通缉者,一旦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便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缉捕归案并进行羁押,可以说通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逮捕。

2、公开通缉具有求助性。.

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通缉的规定看:通缉的方式是发布通缉令,而通缉令既可以在公安机关内部发布,也可以公开张贴,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众所周知,“令”是一种很严肃的公文,所谓令出必行,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要无条件执行,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公安机关内部发布的通缉令便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接受单位自然也没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开发布通缉令正是侦查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充分体现,尤其是在发布悬赏通缉令以后,更是极大的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缉捕通缉犯的积极性,而且从公开发布通缉令的措辞上看,一般都有“希望广大群众发现嫌疑人就近向公安机关举报”,“对发现线索的举报者、协助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的字样,因而从语气上看,公开发布的通缉令并没有“命令”的口气,而是一种“请求”的口吻,对社会公众没有任何约束力,因而公开通缉具有求助性。

二、通缉与相关侦查措施的关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通缉被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加以规定,对公安机关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的意义,通缉这一法律术语也己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识。然而在电视、网络等媒体新闻中,不断出现通报、悬赏通缉、悬赏通告、网上追逃等法律词汇,使人们的思想认识产生了混乱,弄不清楚这些法律术语运用是否正确。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我国的通缉制度有详细的了解,明确相关法律术语之间的关系。

1、通缉与通报的关系

通报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缉拿犯罪嫌疑人、控制赃物而互通情报、协同破案的一种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通报作为一种侦查措施予以规定,刑事侦查实践中的通报主要是参照公安部1981年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建立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的通知》中的规定予以进行,该《通知》明确规定了通报的范围、对象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建立通缉通报制度。
      通缉和通报在查缉犯罪嫌疑人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  明显的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第一,二者都是一种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第二,如果通缉发出以后又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但是发布的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口期。对于通缉中不便于透露的信息,也可以在发布通缉令的同时发布相关的通报,一并发往有关地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上:通缉适用于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越狱逃跑的罪犯,并且通缉对象的姓名、身份己经确定;而通报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用作查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外,还可以用于查明赃物、无名尸体、物证等,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只知道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的赃物等一般情况。另外,对潜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未决定实施拘留、逮捕,一般情况下不使用通缉手段,而是在必要时向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发布通报,请求予以协助。由此可见,通缉与通报两者适用的对象是不同的。其次,通缉令一般需要公众积极参与提供线索,因而可以对外张贴,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而通报作为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合作、协同破案的一种措施,一般只在公安机关内部发布,不对外张贴。

2、通缉与刑事悬赏

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发现重大犯罪线索向社会发布的承诺相对人提供相应线索和证据就支付一定报酬的侦查措施。通常是在侦破重特大案件过程中,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悬赏巨额赏金,奖励给提供破案线索的人以达到破案目的的一种侦查措施。通缉和刑事悬赏的区别表现在:
      一是在发布的形式上。通缉只能以通缉令的形式发布。而刑事悬赏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悬赏通缉的形式,即通缉附带悬赏;二是悬赏通告的形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第1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二是在发布权限和发布范围上。通缉中通缉令的发布只能l一If县级以1几公安机关在辖区内进行发布,超出管辖范围的需提请上级有权机关以其名义进行发布,而个国范围的通缉令需要公安部进行发布。刑事悬赏中悬赏通告的发布只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并未限定发布范围。在发布方式上,二者均可通过少’‘播、电视、网络、张贴等方式进行,其受众是社会全体。
       三是在运用对象_「,通缉的对象是姓名、身份已经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而悬赏通告包括但不限于通缉对象所涉范围,它不但包括犯罪嫌疑人还包括犯罪所涉的相关线索、物证、财物。在很多情况下,悬赏通告对象的姓名、身份信息并不明确,这与通缉存在一定差别。

3、通缉与网上追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追逃成为公安机关新型的侦查手段。网_!几追逃,虽然可以作为追缉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形式,但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缉存在差别。根据《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所涉的相关内容,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利用网络追逃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相关身份信息和特征的比对,从而实现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性措施。通缉与网上追逃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象存在差异。网上追逃的对象与通缉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广‘泛的特征,涵盖了立案后满足拘留或逮捕条件的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二是发布方式存在差异。网上追逃的发布方式与通缉令完全不同,该方式是公安机关为了内部资源共享,实现协同作!l戊而出现的,追逃信息的发布是公安系统内部的手段,只在公安内部信息网络进行公开发布,而对外保密。当然,也存在将在逃人员信息公布的情况,这显然超出了网络追逃的基本法律要求的范围。通缉令的对外公开发布方式具有根本性差异和区别。
      三是发布程序和范围上存在差异。通缉令的发布具有严格的启动和发布程序,县级以土公安机关针一对符合通缉令发布的情况可以在我辖区内发布,超出辖区的需要报请有权公安机关以其名义进行发布。而网上追逃只要经过县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负责人审批即可实现网上公布,在公安信息网络内部即可实现全国发布。

三、通缉的对象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沿用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的从木内容,在该法第153条通过两款对通缉的对象、形式、作}(J以及发布通缉的主体和范困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并未明确规定我困通缉的对象,其他原则性规定同样存在操性问题。结合我国其他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当前,我L目立法涵盖的通缉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1、侦查阶段应当逮捕或者已经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缉拿归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的内容沿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适用对象的规定,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通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我国通缉制度针一对的对象是应当逮捕或者已经逮捕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2、诉讼阶段脱逃的被告人。

侦查终结后,案件己经诉至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案件审结前,逃脱的被告人也是我国通缉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起诉后终结前被告人脱逃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对被告人按照情况实施通缉。但我国立法并未对通缉的主体和程序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由原侦查机关决定行使通缉,由公安机关统一发布执行。

3、执行阶段脱逃的已决犯。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已决犯脱逃的也是我国通缉的对象。根据我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狱发现己决犯脱逃的,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不能立即抓获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但当前立法并未对通缉主体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监狱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决定行使通缉权。

四、通缉主体。

从当前我国立法进行分析,我国通缉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1、公安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通缉行使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通缉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规范了通缉令中应当包含的内容,增加了通缉制度所包括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通缉令发出后对新情况可以采取通报的形式进行进一步补充,明确规定了边控措施的审核和批准,规定了悬赏通告的应用情况。

2、检察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通缉措施的行使检察机关有决定权,但必须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通缉权的具体程序,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并将逮捕决定书、通缉通知书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信息送达公安机关,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通缉令的发布。在具体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做出通缉决定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各级检察机关只能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超越木辖区地域范围的,由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后,应交山相关公安机关进行发布,并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查监督通缉的具体执行。

3、国家安全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行使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过程中,享有侦查、拘留、预审、逮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职权,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背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困家安个机关可以进行通缉和追捕。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过程中职权的规定,可以认定国家安全机关需要采取通缉措施时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
    由此我们认定,我国通缉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个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通缉的决定与发布以及检察机关通缉令的发布,而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过程中享有与公安机关一致的权限。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享有通缉的权限,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军队内保和监狱采取通缉措施留下了空间。

五、通缉形式

在实施通缉的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通缉令的书而形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应该包括被通缉者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n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实际那、地点和简要案情。在发布方式上,应采取通缉令的形式。
    通缉令根据权限划分,我国采取四级通缉体系。公安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和县均享有在其辖区内发布通缉令的权力。公安部根据通缉令涉及的被通缉人员的基本情况,将通缉令划分为A , E3两个级别,当前公安部网站尚存A级通缉令18个,B级通缉令236个。A级通缉令只要针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影响力较广以及突发恶性事件;E3级通缉令主要是公安部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请求发布的在逃人员缉捕令。而在省级以下公安机关辖区内的通缉令的发布,公安部并未对其作出分级要求。在实践中,部分省级公安机关针对通缉令实施情况实施了分级制度,而县区公安部门通缉令仍旧不实行分级。
    另外,在通缉撤销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通缉令的撤销应该是在犯罪嫌疑人自首、被抓获、被击毙被核实后,发布机关应在原通缉措施范围内撤销通缉。但该规定并未对撤销通缉令的具体程序和期限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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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