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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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在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二、自侦案件立案标准(一)贪污罪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曰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自侦案件的办理程序(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四、自侦案件相关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关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的起诉时限规定问题。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时间,可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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