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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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予监外执行概述暂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出现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依法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和地点,并且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的一项刑罚变更制度。具体情形有以下三种:其一,患有某些疾病需要到外就医;其二,在 暂予监外执行针对符合特殊情况的罪犯,给予其监狱以外服刑的待遇,并且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根据罪犯的不同境遇采取不一样的执行方式,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我国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现代观念认为:“罪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征1、对象特定化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中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范围扩大到无期徒刑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不应具有社会危险性和自伤自残情形,并且需要到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 2、非监禁性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为不适合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提供更了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以非监禁刑取代监禁刑,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下,罪犯接收教育和改造,使其最终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该制度的实施即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又有利于其教育和改造,使刑罚执行方式更加多元化、人性化,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3、暂时性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和惩治犯罪相统一,其适用的前提是罪犯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当特殊情形消失以后,罪犯应当及时被收监,并代表罪犯可以永远享受监外服刑的待遇。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罪犯尽可能的关怀于照顾,但不等于变相释放罪犯,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如果罪犯病情好转,哺乳期己过或者监外执行期限届满等特殊情形消失后,罪犯仍然要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4、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变更方式,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出现时,依法对罪犯予以变更原刑罚的执行方式和场所,实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法律之所以会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主义关怀,保障了罪犯人权。如今行罚人道主义己经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主流价值观念,得到全世界的普遍共识,让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得到更好的医疗帮助,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得到亲属的精心照料,彰显了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把罪犯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没有对其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的同时享受着刑期的正常经过,这一点正是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最大区别所在。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对象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013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中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身体有障碍而不能自行料理生活的,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以及无期徒刑犯也处于孕期和哺乳期。此次修改,将对象扩大到了无期徒刑罪犯,体现了我国行刑方式的进步和人道性。[17]360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罪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保外就医。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有四类罪犯可能适用保外就医:原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在狱内行刑的罪犯,如果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在狱内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达到减刑条件而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减刑服刑七年以上;原判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了三分之一以上刑期的,如果身患严重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因为年龄或者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有障碍,不能照顾自己的;己步入老年人行列,没有危害社会可能的。 2、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在法律上,怀孕的妇女是指判决生效时或者交付执行期间,发现女罪犯正处于怀孕期、生产期或哺乳期(孩子出生后一年内),不论其是否终止妊娠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都作为适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对妇女和儿童的特别关怀。 3、身体健康有障碍的。罪犯身体健康有障碍,在狱内不能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起居,并且放在社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对于那些无法自行料理口常起居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既可以缓解监狱的任务,又能让其家属尽自己的能力,表达对亲人的感情。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无法自理,并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1)刑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254条明确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前”主要是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法院在审判时发现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第二阶段是指在判决确定之后将罪犯送交执行机关执行时发现了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果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应由人民法院决定罪犯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变更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变更主要包括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延长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撤销两方面。首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延长。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做出期限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没有依据,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灵活性大,主观性强。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可能死亡的罪犯,或者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罪犯,规定了相应的决定依据和决定期限,而对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都没有规定监外执行期限。 3、暂予监外执行的撤销。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发行的司法解释,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等情况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如果应当收监,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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