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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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1)两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权益。可见,抢劫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两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为手段,抑制被害人的抵抗,从而劫取财物:而抢夺罪是在行为人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的情况下,公然夺取财物。 (3)两犯罪的犯罪主体略有不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两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不仅具有侵犯财产权益的故意,也具有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而抢夺罪仅有侵犯财产权益的故意。 案例: 案例简介—化名“甄海龙”的邢某在南京紫竹温泉工作期间,偶尔会应同单位会计屈某的请求陪同其到银行提取单位工资。邢某见屈某年老力弱,又很信任自己,于是在2011年6月底,联系张某、王某,合谋利用其陪同屈某有可能保管钱款的机会,设计劫取单位工资款。2011年7月6日上午,屈某在邢某陪同下,从许府巷一家银行提取单位工资款15万、个人现金35. 4万,合计50. 4万元。取钱后,邢某以自己较为年轻,利于保管为由,将钱款骗至自己手中,并用手机将消息通知给张某、王某。当屈某、邢某各骑一辆电动车经过许府巷一处路口时,尾随在他们身后的张某、王某合骑一辆助力车飞窜上来,将背在邢晶晶身上装有50万元现金的背包抢走,并把邢某推到在地。开车路经此处的的姐陈某见状,连忙招呼屈某、邢某上车,沿着张某、王某逃窜的方向追去。当追到金陵大公馆小区附近时,张某、王某见难以逃脱,便将装有现金的背包摔在地上后迅速逃离。不久,张某、王某、邢某三人相继落网。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1)胁迫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不尽不同。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以面对面的形式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可以是直接以面对面的发出,也可以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书信、电话甚至是第三人转达等形式间接发出。 (2)胁迫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内容为以使用暴力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胁迫的内容较为宽泛,除使用暴力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外,还包括揭发隐私等非暴力行为。 (3)胁迫行为内容发生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胁迫行为的暴力内容必须是可以当场予以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内容可以当场予以实施,也可以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再予实施,即不具有立即兑现性。 (4)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所追求的非法利益必须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非法利益获取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后。 案例: 三、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从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定义可以看出两个罪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行为仅指向财物,而抢劫行为不仅指向财物,还危害到了抢劫对象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手段,抢劫则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社会危害性不同。抢劫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相应刑法也更重,其定罪不受抢劫数额的限制,而构成盗窃罪是由数额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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