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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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实践中,执法人员滥用该罪名的情况层出不穷,尤其是袭警案件大多数都被定性为“妨害公务罪”。同时,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方式等方面没有一个准确的认定,导致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判罚的不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并不明确,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也相当模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同时,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该种情形,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家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三、妨害公务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认定法律只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严谨的执法态度。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犯罪动机,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依法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妨害公务罪“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家属。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很难认定未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即使这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还发现办案民警执法手段简单,使原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使矛盾更加激化。 五、妨害公务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一)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认定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二)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认定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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