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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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一)首先打造优秀的合法单位或先进人物形象,再一步一步精心设计骗局过去诈骗者经常采取隐姓埋名的方式进行暗中操作,用虚假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的手法也有所变化,犯罪投入开始大幅增加,犯罪成本大幅提高,骗局设计更加巧妙。有些行为者采用注册合法公司的形式,先投入一些资金或者拆借资金通过合法验资之后,获取营业执照,为自己披上合法公司的外衣。例如,今年八月六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披露,上海的黄宝华,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办起了所谓合法的琳旭钻石加工公司,然后以低额投入换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他人加盟,期间又用2万元的代价通过社会知名人士和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利用签订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款高达190多万元,现已被司法机关查办。目前犯罪行为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望更加膨胀,小钱小利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以高投入获取高回报已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作为合同诈骗行为采用的新手法,加大犯罪的成本投入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宣传广告费用的投入,扩大公司知名度的费用,捞取各种荣誉称号的费用,实施贿赂的费用,等等。他们常常进行一些合法生意,造成信誉好、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假象,瞒天过海,为制造大的、系列的、不易暴露的、可长期从事的骗局做铺垫。此种方法隐蔽性强,成功率高。被骗者受骗之后可能长时间蒙在鼓里,不会立即发现,待发现上当后,往往为时已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有些大骗子进行合同诈骗时,还采用了自我包装手段,假装善人,慷慨解囊,为自己涂脂抹粉,加上美丽的光环。例如,利用公益事业,扮做慈善家。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以捐资助学的方式为自己捞取名誉资本,他干企业赚了一些钱,于是拿出几十万元在家乡办了学校,在当地被称为农民企业家,很有知名度。此后他利用自己用金钱换来的好名声,到处炫耀,骗取他人信任。不到一年时间,他先后与全国16个省市的64个单位签定了“联营合同”,“购销合同”67份,骗得钱款400多万元。还有人假装勤奋劳动,认真工作,获取“劳动模范”,“优秀党员”,“致富能手”等称号,以此提高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度,降低受骗者的警惕性,使骗局成功。 (二)公开冒用高知名度单位的名义铤而走险,大肆进行合同诈骗近年来许多诈骗犯罪分子,公开跳出来冒用较大、较知名单位的名义招摇撞骗。因为较大、较知名的单位业内同行或公众对他们都很信任。打着他们的旗号,使受骗者心理会产生确信无疑的效果,可大为提高骗局的成功率。这种方式诈骗分子可节省大量的资金投入,别人投入的资金和长年积累下来的声誉,自己信手拈来,从而使犯罪成本降低。这些骗子在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时,为了取信于他人,往往进行全方位包装,穿着西装革履,住高级宾馆,乘高级轿车,或乘坐飞机往往来来,给人以大客商的感觉。他们一般采取私刻假公章、私开虚假证明信、虚构个人身份等手段招摇过市,图谋达到其犯罪目的。这样做虽省去了许多前期投入,提高了犯罪的时间效率,但此种方法的犯罪风险也较大,因公开冒用他人名义易于让被冒用单位或被骗者发现,容易中途暴露,身败名裂。例如,今年1月在北京审结的袁丽君合同诈骗案就很典型。袁某冒用新华社发行“两会”特刊的名义,向全国许多单位发文征稿。还与江苏省某集团公司、深圳市某部门和广东省某厅以传真形式签订刊登协议,骗取稿费。但稿费只骗到手五万余元,骗局即告失败,袁便因合同诈骗罪锒铛入狱。 (三)制造诱饵,利用小额利益,掩盖大额诈骗这种手法常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逐步地、分阶段地实施。诈骗分子采用先签订小额合同,并完全履行,或签订大额合同先履行一小部分,造成其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后,再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或继续骗取对方履行合同的其余部分,以达到最终目的。这种方式一般称为“钓鱼式”诈骗,小额投入作为诱饵,目的在于钓取大宗的被骗者财物。在司法实践中,诈骗者为了掩盖其诈骗的本质,往往还极力制造经济纠纷假象以逃避制裁。这种合同诈骗行为大致有三种方式:其一,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诈骗者先付小额货款或定金,以此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等待大宗的货物到了之后,迅速转移或转手倒卖。剩余货款拒不偿还,或者变卖货物携款逃之夭夭。其二,先收货款,钱到手后,少量给付货物,或者干脆不给付货物,百般抵赖或者干脆携款潜逃。其三,先期有选择的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合同规范且严密,并得到良好执行。给其他人一个良好印象,以此骗取其他旁观者也是合同的潜在签订者的信任,然后获取后期大量合同的签订,并且利用先前选择的获益客户为他们做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以达到更大的诈骗目的。采用这种诈骗方式的骗子经常选择一些典型客户作先期收益者,以展示自己实力和技术可靠性。随后进行大肆宣传。他们利用人们致富心切的心理,加之周围的获利者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故骗局常常得以成功。 (四)利用现代传媒,制造虚假信息进行合同诈骗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大众传媒越来越发达,报纸、电台、电视台、手机短讯、计算机网络等各种技术手段层出不穷。广告信息铺天盖地,极易被人利用。科技的发达为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可利用手段。这种手段虽然需要部分资金投入,但是信息传播快,覆盖面广,为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条件。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瞄准人才市场需求,利用人们求职心切,办起所谓职业介绍所或各种各样的培训班。他们利用信件、报纸、电台、网络作广告,大量发信息诱使人们前来签订合同。从每一个受骗对象那里得到的收益虽然不大,但积少成多,同样可发不义之财。以职介所为例,办公室内贴满招工单位,骗子们声称签订服务合同后,交几百块钱押金,可为其介绍一定数目的应聘单位。如果未被录用,可以退钱。有了这种保证后,一般可取得求职者的信任,于是与其签订合同。待求职者前去应聘时,用人单位早已招满了。回到职介所要求退钱时,职介所不是找各种理由不予退钱,就是卷包转移他处继续下一轮行骗。举办培训班也是常被利用的形式,诈骗者往往声称与权威部门联办或直接声称自己为权威。先打广告,写明聘请名师、名人、出题人授课。本培训班往年业绩如何佳,考试通过率如何高,并承诺参加培训后如果考试不通过就退钱或者免费参加下期学习,其间充满诱惑。行为人通过采用合同形式,白纸黑字,既规范又明确,有单位的印章和个人签字,使前来的人很容易相信,从而提高了诈骗行为的可信度和骗局的成功率。目前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机发短讯交易的合同诈骗也正逐步兴起。当前,签订合同的形式是多样而灵活的,但应当指出利用网络、手机短讯签订的合同交易是看不到当事人的,其隐蔽性较强,发生诈骗案件又往往难以破获,故这正是诈骗犯罪分子深入开发的犯罪空间,我们应当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五)施放糖衣炮弹,寻求合同诈骗犯罪的保护伞这是一种“投资”集中、命中率高、回报率高的犯罪手段。犯罪投入比起前几种行为方式显得定向性较强,目标明确。投资的标的一般是权力服务,目的在于进行钱权交易。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单位大多是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投资对象的选择,一种是在职的有职有权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或国有、集体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一种是曾经有权位,至今尚有利用价值的人。例如,聘请一些离退休干部或其家属为本单位的挂名董事长、经理,定期领取高额报酬。这些人被买通后,他们就为骗子们打通关系,甚至充当骗子行贿的中介,可以帮助骗子公司办齐所有合法手续,设计更“完美”的骗局,使其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受贿人员还经常利用自己的关系为公司招揽客户,扩大生意。假如事情败露,还可利用关系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使骗子高枕无忧。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这就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注重自己眼前利益,惟利是图;也有个别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员对诈骗行为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甚至包庇放纵,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这种行为助长了违法乱纪,破坏了法制建设。 (六)犯罪标的增大,案件日趋复杂,往往形成案中有案,多案并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诈骗分子的胃口也随之大了起来,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广东韶关一个名叫吴石防的,假冒“三峡工程部副总指挥”的身份在广东、重庆利用签订发包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先后4年其诈骗数额竟然高达2810万元,最近已被绳之以法。这些诈骗犯罪分子很善于钻研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心理,他们常常以手中有紧俏的商品货源或紧缺、低价的工业原材料为诱饵,利用企业急需畅销产品或工业原材料的焦急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或者货款。他们还往往利用某单位有大量滞销产品,急于出手的焦急心理,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骗取货物,然后转手倒卖获取货款后逃逸。这给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使被骗的公司企业濒临破产。诈骗分子诈骗得手以后,他们则挥霍无度,即使落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大都已无法追回,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在实践中,还出现一种连环诈骗方式。受害者被骗后,为了挽回损失,又产生诈骗他人的犯罪心理,与其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转嫁被他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常常是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并经常以三角债纠纷为借口掩盖其诈骗本质。 目前合同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集团型、团伙型或较大的合同诈骗犯罪一般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大多与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洗钱以及行贿、受贿等犯罪紧密联系。往往是一案侦破,多案被牵连出水,形成案中案,案外案,多案并发的局面。在深挖后台和黑恶势力时,还暴露出一批被拉下水的腐败分子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令人触目惊心。当前,我们要特别警惕那些有组织的一条龙诈骗犯罪、内外勾结的诈骗犯罪、跨国、跨境诈骗犯罪以及数罪交织的复杂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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