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返还纠纷
遗失物返还纠纷,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的纠纷。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丧失对物的权利,因此,基于所有权等物权本身的对世性和追及力,权利人对于遗失的财物可以向拾得人或者从拾得人处占有遗失物的人主张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所占有的遗失物。
问题 | 埋藏物返还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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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埋藏物返还纠纷的概念埋藏物返还纠纷是指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的纠纷。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水、土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物品。埋藏物通常是指权利人不明的物品,但并非都属于无主财产。埋藏物被他人发现的,发现 人并不能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如果埋藏物是有主财产,则埋藏物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发现人返还该埋藏物。如果埋藏物是无主财产的,则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埋 藏物属于文物的,还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埋藏物返还纠纷的管辖埋藏物返还纠纷主要是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埋藏物返还纠纷的法律适用处理埋藏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9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物权法》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31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32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四、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埋藏物返还纠纷准用《物权法》关于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关规定,《规定》将与遗失物返还纠纷并列为第三级案由。在适用时,可以参照遗失物返还纠纷中有关注意要求。同时,要重点区分埋藏物是普通的动产还是国家文物,如果属于国家文物,则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埋藏物返还纠纷。《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提出的埋藏物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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