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猥亵罪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强制猥亵罪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猥亵罪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强制猥亵、侮辱罪,其构成案件如下: (1)、犯罪主体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三、猥亵与强奸的区别有哪些 猥亵与强奸的区别具体有以下不同: 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 强奸主要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 而猥亵侵害的主要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两罪的对象不同 强奸的实施对象仅限于女性,其中包含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而猥亵的实施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且不限性别的。 3、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在客观方面是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粗暴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猥亵指的是性交之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并没有发生性交动作。 4、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是具有和被害妇女或幼女发生性交的故意行为,猥亵是性交以之侵害性自由的故意; 强奸是奸淫.妇女为目的,猥亵不具备奸淫的目的。 强制猥亵罪什么情况下不起诉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危害不大等相关的情形,那么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如果因强制猥亵而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最低也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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