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抵押期间的孳息归谁所有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抵押物抵押期间的孳息归谁所有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无疑,其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天然孳息取得不涉及第三人,但法定孳息的取得,却依赖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应当偿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则义务人无法将孳息(如租金)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抵押 (一)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二)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2.交通运输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2.农村土地经营权;3.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三)增加了“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登记。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情况下,可以抵押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扩展至“农村土地”,在可以抵押财产里虽没有规定,但是在民法典342条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需满足三个条件: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法登记 取得权属证书。 三、抵押物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 1、抵押物不够还款,由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 2、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抵押期间的孳息归谁所有?一般来说是归抵押人所有的,当然存在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归属可能就不一样了。因此,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在抵押的时候,建议最好还是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如您还有更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