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1、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既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刑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为同时满足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组织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组织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1)行为人对其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行为人对其他人的重伤、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重伤、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 (3)有时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不同、客观要素不同等。 1、客观方面不同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客观要素不同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不少人在加入会道门组织之后,会实施绝食等的行为,这些行为对身体健康都是极为不利的。这也是法律禁止他人组建、领导会道门组织的其中一个原因。对于已经组建成功的情形,任何会道门组织的领导者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对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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