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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否判刑?
分类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解答

一、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否判刑?

1、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一定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什么区别?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包括侵犯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侵犯客体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与质量好坏无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2、从认识因素上看

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

由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这是由于此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罪。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否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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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