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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分类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解答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去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之所以有这种行为,可能就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人贩子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接。

根据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的妇女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区分阻碍解救被被拐卖妇女罪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这个问题,答案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阻碍解救的行为涉及到的严重程度处理,本罪属于身份犯,只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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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20: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