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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刑法引诱卖淫罪既遂怎么判?
分类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解答

一、新刑法引诱卖淫罪既遂怎么判?

新刑法引诱卖淫罪既遂将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来进行处罚引诱卖淫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卖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三、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是什么?

1、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卖淫有关。但前者的主体为组织者,而后者的主体为强迫者;如果组织者采用了强迫手段,或者利用强迫手段实施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单纯实施强迫手段没有组织策划行为迫使他人卖淫的,一般情况下构成强迫卖淫罪。

2、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组织卖淫有关。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不宜以共同犯罪论处。

新刑法引诱卖淫罪既遂怎么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存在引诱卖淫这种行为的话,将是会严格的根据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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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8: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