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案件立案标准是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聚众斗殴案件立案标准是 聚众斗殴案件立案标准是: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是什么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三、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 2、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3、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4、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四、聚众斗殴判多少年 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具体判刑如下: 1、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有加重情形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有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关系人,也应该立案追诉。以上就是聚众斗殴案件立案标准是的相关内容。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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