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了2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解除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履行了2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解除吗 履行了2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解除,但是不履行方需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吗 并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 1、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下才需要对其发出催告履行合同函,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能够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经过招标的合同能够变更合同的主体吗 经过招标的合同能变更合同主体,但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履行了2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解除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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