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是否能够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
解答 |
一、劳动者是否能够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两个用人单位都同意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劳动者能够同时与两家工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反之如果两家公司不同意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能够辞退劳动者,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工伤医疗期后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调岗 工伤医疗期后单位能否调岗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是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能够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工伤医疗期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处理: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公司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公司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以上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赔偿劳动者十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者是否能够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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