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转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员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即使没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该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很多人有“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的误会,常常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这一组概念。《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仅限于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并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对于用人单位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的,即使提前通知了员工也需要补偿经济补偿金,以实际工资收入为补偿标准。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的则不需要赔偿相关的费用,但是依旧需要提前进行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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