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产权证车位买卖是否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一、无产权证车位买卖是否有效 无产权证车位买卖无效。车位产权证是对该车位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产证的车位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车位不能依法登记办理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不一定有效,因为房屋公证不是合同有效的必备要件,只是增加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力的材料。合同有效的要件有: 1、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并且真实; 2、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买卖合同是否有有效期限 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会一直有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存在可撤销事由、附解除条件、附期限的会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法律效力。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产权证车位买卖是否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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