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的管理期限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保外就医的管理期限是 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保外就医会计算刑期吗 保外就医是算刑期的。 一、如果保外就医期限结束时刑期已满,将按刑满释放处理,如果罪犯病情完全恢复但是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保外就医是算刑期的。 一、如果保外就医期限结束时刑期已满,将按刑满释放处理,如果罪犯病情完全恢复但是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对于保外就医的管理期限是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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