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问题 |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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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磋商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负有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义务,以使缔约过程正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或疏于注意使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便构成了过错。如受害人有过错可否适用缔约过失制度? 2.契约未发生有效效力。契约的要件分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两种。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是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想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因而,契约成立以后,并非一定发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无效、效力未定三种后果。 3.缔约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另一方基于这种意思表示与客观实际的差距而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人认为这里的损害应是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财产利益上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和责任范围《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简称恶意缔约,是滥用缔约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约的目的,仅仅是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恶意缔约人一方具有主观上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的故意。而恶意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要件,应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②恶意缔约人一方实施了恶意缔约行为。因为恶意缔约行为本身并没有缔约的意思和目的,所以这种意思表示属于虚伪意思表示。③因恶意缔约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④损失与恶意缔约行为之间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当事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实施欺诈行为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失。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因一方的欺诈致使合同无效或不成立;③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条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行为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专门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获悉商业秘密;②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③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甲在与乙协商订约时,明确向乙许诺,如果乙完成了某项工作,那么甲就会与乙订约,但在乙信赖甲的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甲却拒绝与乙订约。再如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应通知承诺迟到的情形而未通知,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一方违反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都可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几部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信赖对方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而且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即受害人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小心的合理的人那样,支付各种费用。因为只有合理的费用才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现有物质、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主要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准备缔约而支出的费用及由支出的费用而损失的利息等直接损失,学术界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而间接损失的赔偿表现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交易机会丧失的赔偿。 机会利益具有三个特征:不确定性、时效性、主观性。机会利益的丧失本质上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不应当包括交易机会丧失的损失的理由在于:“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这是不利于确定责任的。” 而且,机会损失在举证上存在困难,也会诱发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索赔巨额机会损失的费用。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真实的交易成本”而仅仅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因此否认此种交易机会的获得赔偿的合理性。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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