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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解答

一、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实践中,将临时工视为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如何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1、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2、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3、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1)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生效。

(2)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对附条件合同效力法律的规定有: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满足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办理手续后生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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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53:36